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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
2005/6/8 14:23:52     来源:     作者/编辑: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有关执行问题
    
  (一)、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问题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自6月1日起,企业可自行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具体换证手续。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二)关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注册登记问题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内企业若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注册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业务。
    
  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又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持该表和相关材料至海关补办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开通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享有的报关功能。
    
  对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或区外(境内)之间的货物往来,在上述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可以在非特殊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三)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不得注册登记问题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无论其是否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都不能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若分支机构需要报关的,应使用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在全国各口岸报关。
    
  对于原来是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的,一律取消其子公司注册登记编码,改用其总公司的注册登记编码,分公司名下的报关员可转至总公司。
    
  (四)关于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临时报关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时可至海关办理《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单位,如果符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条件的,可办理正式的报关注册登记。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提交材料问题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关于报关企业的有关执行问题
    
  (一)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问题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2年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规定》中报关企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许可延续。
    
  原跨关区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已在杭州关区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审核该分支机构总公司的《专业、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如总公司通过今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其《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总公司未参加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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