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弄丢东西要如何索赔?
2014/10/13 15:15:25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编辑:

 如今的物流,可谓方便快捷。但如果要运输的东西又多又沉时,走快递显然不如走货运那么实惠。而在货运中,铁路货运是被大家用得比较多的方式。但是,如果铁路货运时东西不小心被弄丢了,你知道如何索赔吗?下面,我们就来谈谈与铁路货运有关的索赔那点事儿。

谁可以索赔

铁路货运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者之间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货物到站后,由收货人领取货物。收货人并未直接参与合同订立过程,也未参与合同履行的大部分环节,但其享有提货权和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同时负有及时提货、检验货物、支付运费和其他运输费用的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在货物毁损、灭失时,托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还有一些人和单位经常委托代办运输企业代为办理铁路货物的托运和领取。代办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后,又该由谁索赔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代办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代办运输企业接受托运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法律支持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要求代办运输企业向承运人索赔。对代办运输企业未及时索赔而超过运输合同索赔时效的,代办运输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索赔对象

铁路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通常有两种解决途径:一为自主解决,二为诉讼。法律法规对这两种途径下索赔对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应当向到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如果选择自主解决途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依据上述行政规章确立到站理赔制度,向货物运单中记载的到站索赔。

如果选择诉讼途径,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告哪个承运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进行诉讼时,选择的被告比较固定——发站、到站或责任站。相关法院在审判时,也对他们的选择予以肯定,应该说这种选择既合法又合理。

索赔数额

铁路货物毁损、灭失的索赔分为保价货物损失索赔、未保价货物损失索赔、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和保价保险货物损失索赔四种情况,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分别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办法。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规定确定申请索赔的金额。

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保价运输的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未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应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即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 100 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 2000 元。不论货物保价与否,如果损失是承运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保险货物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承运人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承运人追偿,因不足额保价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对于承运人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的追偿额为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的追偿额在承运人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的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承运人赔偿。保险保价货物的损失,对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比照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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