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电视机一月未到 物流公司称货物被盗
2014/11/19 16:52:44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编辑:

 一台电视机,从三亚托运到海口,一个月过去了,市民李先生却没有收到。李先生很纳闷:我托运的电视机去哪儿了?

李先生在三亚市崖城镇工作,几个月前,他买了一台电视机,价值5000多元。10月15日,他想把电视机带回海口,因为体积比较大,携带不方便,有朋友告诉他,火车头物流公司开通三亚至海口专线,托运既便宜又快捷。于是,他找到火车头物流公司崖城收货站,办理了托运手续,交了30元运费。

然而,直到11月初,李先生没收到电视机。他多次电话询问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开始告诉他:帮你查查,三天内给答复。过了三天,李先生再次询问,得到答复依然是:三天内给答复。又过了三天,李先生再次电话询问时,物流公司不接电话了。

无奈之下,11月15日,李先生投诉到省12315中心,希望找到电视机的下落。

11月17日上午,根据李先生提供的托运单上的电话号码,记者采访了火车头物流公司。一位郑姓工作人员说:10月15日确实受理了李先生一台电视机的托运业务,公司相关部门正在查找电视机的下落,会给李先生一个交待。当天下午,郑先生致电记者:李先生托运的电视机已经运到海口,但是在仓库里被盗了,目前公司已经到公安部门报案,等破案再说。

“电视机是物流公司弄丢的,物流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认为,不能等破案再给说法,如果公安部门一直破不了案,怎么办?

李先生与物流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在记者截稿时尚未达成一致。李先生说:火车头物流公司认为电视机不值5000元,只同意赔偿2000元。

而李先生的托运单显示,李先生托运时没有办理保价业务,而且托运货物名称写的是“配件”。

对此,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林青律师说,李先生到物流公司办理托运业务,已经形成合同关系,物流公司负有保管的责任,理应承担李先生的损失。不过,由于物流、快递、邮政等业务有一定的特殊性,按照有关规定,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如果办理了保价业务,毫无疑问,物流公司要按照保价金额全部赔偿;如果没有办理保价业务,托运人不能证明托运物品的实际价值,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按照托运费的若干倍进行赔偿。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托运人没有办理保价业务,但是,曾经告知承运人托运物的价值,承运人也知道托运物的价值,也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省消费者委员办公室主任陈厦宇说,消费者在办理寄运业务时,对于贵重的物品,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办理保价业务,否则,一旦丢失,消费者在赔偿处理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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