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快递遗失7万余元货物仅赔偿100元
2014/4/22 11:13:31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编辑:


发往南宁的货被错运至北京,最后不知所终,发件人以快递公司存在过错为由索赔。然而,快递公司拿出托运单——发件人并未填写保价。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在快递公司作出明确提示和解释说明后,保价条款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按照赔偿上限判令快递公司赔偿100元。

一审判决快递公司照价赔偿


蓝翎科技公司(化名)与联邦快递公司之间有着多年合作关系。2009年10月,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联邦快递提供国内限时快递服务,蓝翎公司支付相应运费,蓝翎公司托运的每票货件,都受国内货物托运单条款和其中提及的标准运送条款所约束。

2012年10月18日,蓝翎公司接到广西南宁一客户订单后,委托联邦快递公司寄送一台网线测试仪(价值7.48万元)和一台光纤测试仪(价值6.9万余元)。蓝翎公司在托运单上写明送货地址和收货人等,但在“货物申明价值及保价”一栏则没有填写内容。

货物运送过程中,网线测试仪被错运至北京,最终未能找回。之后,快递公司表示歉意,但仅同意赔偿100元,这与蓝翎公司的主张相去甚远——他们主张按丢失的货物价值赔偿。协商不成后,蓝翎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结果让蓝翎公司深感快慰。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联邦快递的重大过失是导致货物遗失的主因,没有尽到承运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据此,判决联邦快递赔偿设备款7.48万元。

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有效

联邦快递不服,提起上诉。厘清案情之后,合议庭归纳出争议焦点,并进行剖析。

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是否有效?保价条款是托运人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的情况下成立的特殊合同条款,托运人具有选择权。该条款从性质上分析是当事人之间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对货物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预先约定,而且从约定的一般内容看,托运人欲取得足额货损赔偿须另行支付保价费并选择保价运输方式,这完全符合合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蓝翎公司对保价条款内容应是明知的,快递公司也尽到了适当的提醒义务。所以,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有效,双方应予遵守。

遗失货物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保价条款的约定,没有保价的,托运货件的遗失按照每票100元或每千克20元(以较高者为准)赔偿。本案遗失的货物未进行保价,且遗失货物的重量不明,因此法院认为联邦快递公司应赔偿蓝翎公司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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