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港全面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制度
2004/4/7 10:01:25     来源:     作者/编辑:
    日前,温州港务局召开温州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制度会议,决定对温州港所辖范围内的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含港口仓储企业)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制度和温州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制度。 
    按照要求,凡从事或者决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都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并核发相应的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 
    温州港务局有关人士介绍说,自2004年7月1日起,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单位,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同时,《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28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未确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温州港总体规划的批复》的规定,温州港港界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拥有或租用码头浮筒、锚地、装卸平台、水上仓库等港口设施及水域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均实行温州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制度。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在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按规定如实填写《温州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表》,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经港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港口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市场准入管理,规范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这一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港口安全监管能力,为港口安全生产提供了保证,并不断推动港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法制化进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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