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流政策法规)
首页>资讯中心>浙江(物流政策法规)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7/12/7 14:44:38     来源:     作者/编辑:1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检举属实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予奖励。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执行职务进入本辖区内收费公路的,免费通行。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路产登记制度,按规定对公路路产调查核实,并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非收费公路的公路养护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十三条 鼓励使用厢式、多轴、大型、专业货物运输车辆从事公路货物运输。
    
  第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