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局布署治超期间养路费征收政策
2004/6/16 9:22:19     来源:浙江省公路局     作者/编辑:
    为确保治超达到预期效果,同时保证养路费征收平衡发展,6月11日浙江省公路局专门召开会议布署养路费征收政策,明确集中治超期间“大吨小标”载货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有关规定:
    凡已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恢复吨位公告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并更换了车辆《行驶证》的,其养路费按《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恢复标准吨位前应缴纳养路费的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补缴。未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仍按稽征部门原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征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重型载货车辆,按55吨减去车辆自重后的吨位计量征收养路费;客车、特种车、专用载货汽车等其它车辆仍按《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标准手册》(第三册)征收;同时,公路货运附加费和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计量吨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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