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1300元的化妆品碎了 快递称赔300元
2016/1/4 16:38:17     来源:新文化报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2015年12月20日,长春市民陈女士收到朋友邮来1300多元的化妆品,可收件时发现玻璃瓶碎了,包装盒已被浸透。圆通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以贵重物品没有保价为由表示只能赔偿300元。
  市民
  1300元化妆品只赔300元
  陈女士介绍,2015年12月19日经开区的刘女士通过圆通快递,给她邮寄一瓶价值1300多元的化妆品。第二天早上陈女士接到快递员的电话,说把快递放到物业办公室。当时陈女士就在家中,就提出请直接送上楼验货,但快递员说“我着急,你自己来取。”
  陈女士来到物业公司发现,快递包装盒已经浸湿,里面的玻璃瓶碎了。于是陈女士赶紧把快递员叫回来。起初快递员不承认打碎了化妆品,后来承认是快递过程中打碎的。但快递员表示,这跟收件的快递员有关。
  此后,陈女士多次向圆通快递总部投诉,要求进行赔偿。总部表示将展开内部调查,看是收件人员的责任还是送件人员的责任。1月2日,陈女士接到圆通公司的答复称,只能赔偿300元,无法全额赔偿。
  “价值1300元的化妆品,凭什么只赔300元钱?”陈女士为此向本报投诉。陈女士说,快递打包装的时候,收件员在旁边看到,明明知道化妆品是易碎品,却没有妥善运输。
  圆通工作人员
  贵重物品没保价
  3日,新文化记者联系了负责送件的圆通快递长春普阳营业部,营业部负责人不在,但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公司规定没有保价的产品,最高只能赔偿300元。发件人没有给贵重物品保价,所以即使物品打碎了,也不能按照原价赔偿。而负责收快递的经开区工作人员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一位圆通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在运单上有相关协议,若因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损毁、丢失的,寄件人选择购买了本公司提供的保价服务,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进行赔偿,托寄物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发现破损立即保留证据
  记者查阅发现,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而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损毁,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应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应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其实际价值。
  采访中一位快递业内人士表示,快递运单等同于格式合同,是判定企业是否有责任的关键证据。寄件时寄递物的种类、重量、价值、是否保价、有何特殊约定都应在名单上注明并妥善保存。其次,收取快件时发现外包装破损或有重新包装的痕迹,必须与快递员一同验视内件,需要拒收的一定要让快递员在运单上备注清楚情况并拍照存档。再者,不要轻易将快件交单位前台或门卫等他人代收。对于比较贵重的物品,一定要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以免为了省少许的保价费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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