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雪不能按期供货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2008/2/15 10:22:58 来源: 作者/编辑:1
我们是一家专门从事外贸服装加工的服装厂。2007年12月15日,我厂与广东某外贸公司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约定在2008年2月1日前在广州交货。2008年1月25日,我厂按计划将服装加工好后,用货车送往广东。但是,从1月26日开始,华东华南一带突降暴雪,公路积雪、积冰,车辆大量堵塞,无法通行。我公司将此情况及时通报给某外贸公司。此后,直到2月6日,我公司才将货送到广州市,对方也对货验收后收下入库。最近,该外贸公司提出,我厂逾期交货,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请问,我们应当向该外贸公司支付这笔违约金吗?
读者:周晓军
周晓军读者:
根据你来信陈述的情况,我们认为,你厂不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该条第二款同时明确:“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今年1月下旬至2月初,我国南方地区突降的暴风雪,是该地区50年来最强的一次冰雪天气,造成了交通受阻、电力设施损坏等严重自然灾害,是属于不能预见,在履行合同中无法避免,并难以克服的情况,应当视为你厂在履行合同中遇到的不可抗力。同时,你厂及时将情况通知了该外贸公司,并坚持将货物送到交货地点,由外贸公司验收入库。因此,虽然遇到不可抗力,但你公司仍在积极履行合同,虽然造成迟延5天履行,但是因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除你厂的责任,所以你厂不应当向外贸公司支付这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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