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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006/3/28 13:03:11     来源:政府采购网     作者/编辑:1
特别专题: 2006年政府IT技术产品采购促进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实施采购。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已建立招投标统一平台的,须在统一平台内进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分散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要求需自行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有关采购文件资料须报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没有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予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告。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和浙江日报为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四、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市财政部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电话为0577-88588509、88588506。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 温州市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31项): 
    1.交通工具:汽车。 
    2.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触控一体机(以上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5平方米以上电子显示屏(含本数,下同);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实行协议供货制);分体空调器(实行协议供货制)、中央空调;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家具。其中教学用课桌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3.专用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集线器、磁盘阵列;电梯;100KW以上发电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指舞台、会场、多功能会议室配备的成套灯光音响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指档案密集架〔柜〕设备);消防技术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由省消防总队集中采购),消防专用车辆装备、消防器具、器材装备(由市消防支队集中采购);质监系统质量检测设备(全省质监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医疗设备及器械、教育系统的普通教学仪器设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校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5.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种建筑装饰材料。
    6.办公用纸(实行协议供货制)。 
    (二)工程类(3项):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2.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修缮、装饰工程。 
    3.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1项):车辆保险。 
    二、2006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限额标准是指某类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单位累计采购总量是否达到政府采购的金额界限。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市本级为20万元人民币,各县(市、区)为10万元人民币;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市本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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