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50箱货到目的地剩48箱 经协商赔偿货主600元
2006/9/6 9:28:33     来源:《汕头都市报》     作者/编辑:0
托运50箱货到目的地只剩48箱!货运站因送货不等收货人签收就走,难以推卸违约责任。在工商部门介入调解后货运站赔偿货主600元。今年7月下旬,市民詹先生委托市区一货运站送一批货往深圳宝安区给客户。货物总数50箱,运费共680元。货物于次日下午送到深圳宝安。因货到当天恰好是星期天,客户厂里的员工放假,仓库只剩一位值班员。值班员见有这么多货,就要求送货司机帮忙卸货。司机则认为自己的任务只是送货,因此拒绝仓管人员的要求。僵持中司机打电话把事情反映到货运站,货运站也打电话告知詹先生,詹先生通过电话要求司机卸货。但司机卸货后却不等仓库管理人员签收、也没将情况告知詹先生就开车走人。深圳客户收到货物后回复詹先生称只有48箱。詹先生一听急了,忙打电话给货运站,要求他们快速寻找,但一无所获。据介绍,遗失的货物共计约2000多元。詹先生认为货物明显是在运输过程遗失的,货运站应负赔偿责任。但货运站却不同意詹先生的看法,对赔偿问题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今年8月中旬,詹先生到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中心把案件交到新津工商所调处。工商人员经调查后认为,根据双方约定,货主把货物交与货运站,货运站收取了运输费用后,就应把货物完好无损地送到目的地。货物完好无损送达目的地的证据就是货物的签收单。在这个案件中,货运站虽有将货物送抵深圳,却不能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遗失货物,难辞违约责任。在工商人员主持下,货运站和货主经过多番协商,答应赔偿货主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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