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没按约定进行保险 4万元货物只获赔千余元
2008/4/7 17:14:34 来源: 作者/编辑:1
【本文摘要】 刘某称,当时交由托运公司托运的货物双方确定是铁路运输,可托运公司擅自将铁路运输改为公路运输,托运公司已违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托运公司则称,在办理托运时,已明确告知刘某是公路运输,也是按照公路运输收费。
刘某托运的价值4万余元的真皮女鞋在路上被烧毁,由于没有按约定进行保险,只获得了500元运费的3倍赔偿。
去年5月,刘某将10件真皮女鞋交给某托运公司托运到广州某鞋业公司。10多天后,刘某估计托运的鞋子已经到了,就打电话到公司询问,结果公司答复没收到货。刘某赶到托运公司查询,这才知道托运的货物在路上烧毁了。
原来,去年5月22日,托运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由于轮胎爆胎后自燃,造成车辆及车上货物全部被烧毁。交通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交通意外。
刘某称,当时交由托运公司托运的货物双方确定是铁路运输,可托运公司擅自将铁路运输改为公路运输,托运公司已违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托运公司则称,在办理托运时,已明确告知刘某是公路运输,也是按照公路运输收费。并且刘某办理托运时并没有告诉托运的是什么货,所以刘某违约在先。
法官查明的结果否定了原被告的说法:刘某在办理托运时,托运公司向刘某出具了一份格式运单,上面注明托运的货物是鞋,10件,运费500元;同时运单还标明托运人注意事项,其中一项是托运的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否则货物丢失按运费的3倍赔偿,货运单上的保险一栏被划掉,说明刘某没有办理保险。
法院认为,刘某主张的托运公司擅自改变运输方式的说法不能成立,而托运公司所述不知道托运的是什么货物也不成立。但由于刘某没有按约定办理保险,货物烧毁造成的损失应该按运单约定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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