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元电路板弄丢 快递公司只愿赔偿千元
2014/4/14 14:03:15     来源:东南早报     作者/编辑:

 价值2万多元的电路板,在快递的路上没了,快递公司只愿赔偿千元,这让电路板的主人无法接受,于是一场官司不可避免上演了。日前,经终审,法院判决厦门速尔物流有限公司必须赔偿2.4万余元。

     原告

     快递员擅自取走包裹 2万元电路板弄丢


     原告A公司,驻地泉州晋江。2012年8月19日,该公司要将两块电路板邮寄给居住于厦门的鄢先生维修,并填写了申通快递详情单,贴于包裹上。

     按照A公司的说法,当日下午,快递员许某某到该公司处投递包裹时发现了这份包裹,便将包裹取走交由厦门速尔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速尔泉州分公司)投递。

     但是,这个包裹却被快递公司弄丢了。据悉,A公司的这两块电路板,一块是坏的,一块是好的。当时,该公司将坏的快递给鄢先生维修,得提供一块好的以便维修时比对,谈好维修费4000元。

     发现快递公司弄丢了电路板,A公司很着急,与许某某取得联系。许某某后来出具证明,自己确实取走包裹,并在快递过程中丢失了。

     这两块电路板对A公司来说,非常重要,丢了未能找回,公司只好赶紧买来两块全新的投入生产中,为此花费了2.8万余元。

     去年3月,几经交涉无果后,A公司作为原告,将厦门速尔公司、速尔泉州分公司及许某某告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2.8万余元。A公司认为,许某某擅自将A公司的包裹取走投递,造成A公司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许某某所在的速尔泉州分公司在投递包裹的过程中管理不善,将包裹丢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速尔泉州分公司是厦门速尔公司的分支机构,厦门速尔公司应对速尔泉州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

     快递未保价 最多赔1000元


     许某某称,涉案的包裹并非他擅自拿走投递的,而是A公司的保安拿给他投递的,当时包裹上已贴有申通的快递详情单。因保安也未告知,他也未验视,他并不清楚包裹内为何物。他出具给A公司的一张纸条是在该公司的控制下签字,他并不清楚纸条中的内容。

     速尔泉州分公司称,许某某是速尔泉州分公司晋江分部承包者的员工,速尔泉州分公司只是一个中转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速尔公司称,丢失包裹无法确定为何物,丢失包裹丢失说明系许某某在被A公司控制下出具给对方的;厦门速尔公司是“速尔物流公司”在福建省的总部,速尔泉州分公司是厦门速尔公司的加盟商,在厦门送丢东西的是另一家加盟商,而非厦门速尔公司,且根据邮政法,对所丢失的未保价邮件,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的资费的三倍,而厦门速尔公司已按与速尔泉州分公司晋江分部的内部协议,赔偿1000元给晋江分部用于赔偿A公司,但A公司不收。

     法院

     未尽谨慎包裹义务 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谁该为丢失的快递担责呢?


     经审理,晋江市法院认为,厦门速尔公司因未尽谨慎保管、注意义务致使A公司的包裹在投递过程中丢失,存在过错,由此给A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许某某擅自改变A公司欲委托申通快递邮寄的做法虽有不妥,但他确实将该包裹交由“速尔物流公司”进行正常的投递,他对该包裹在投递中发生丢失并无过错,他作为速尔泉州分公司晋江点的快递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他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速尔泉州分公司系厦门速尔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侵权责任应由总公司即厦门速尔公司承担。

     鉴于A公司自认损坏的电路板需维修费4000元,且有A公司提供的维修合同及证人鄢先生的证言予以证实,因此A公司因投递的包裹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在重置的物品价值中予以扣除,即A公司的经济损失为2.8万余元扣除4000元,为2.4万余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厦门速尔公司赔偿A公司2.4万余元。

     厦门速尔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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