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法规 降低物流业行政成本
2014/8/1 16:14:39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编辑:

随着2013年10月28日~12月1日,央视财经频道持续曝光河南永城女车主在收费高速公路上被逼无奈喝药自杀事件后,高速公路行政性乱收费现象再次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随后,通过记者的相关走访调查可知,高速公路行政性乱收费已成为地方财政“小金库”的重要来源,事发时,案件当事人女车主在交了“月票”(每月给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给运政3000元)后,仍被继续罚款,再三求情无果后,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后被送医院抢救。

作为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外的企业获利之“第三利润源”,物流业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而物流成本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生产、流通成本的高低。同时随着商品在不同地域间的流动日益频繁,物流成本的关键性作用愈发明显。为规避高昂的过路费,一些货运公司往往不愿跨省运输,使得产品往往不得不由一个分销商转给另一个分销商。不管是无奈接受区域贸易壁垒的“直行”,还是通过分销方式的“绕行”,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和管理成本。

作为中国特有的体制内成本,中国的高速公路收费项目繁多、标准随意、费用过高,一直是制约中国物流企业快速发展的巨大障碍。据统计,全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有10万公里在中国,占全世界70%。对于物流业而言,路桥费直接占到物流企业总成本的三分之一,过高的路桥费增加了企业的物流成本,阻碍商品地域间的流动,限制了物流行业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因此取消公路行政事业性收费、推进行政事业费的取消早日落在实处刻不容缓,而实现此目标的重中之重就在于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以达到真正约束行政权、切实保护物流企业、物流行业之终极目的。

现阶段公路行政性收费过于混乱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监督,地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关于收费名目、收费金额的确定大多由地方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随意性过强。同时,又因为地方财政不够透明,收缴的罚款并不用上缴国库,而是地方留存作为小金库,成为了地方财政的一大来源,更加激发了地方行政机关罚款的积极性,更有甚者,竟出现了“公路创收”之畸形现象。因此,对于推进公路行政性收费的取消,在于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明文规定取消高速公路常规性收费项目,削减地方行政部门对于高速公路常规性项目收费权。但同时为防止地方行政机关“新瓶装旧酒”,应对高速公路行政性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罚款予以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其罚款项目与罚款金额与比例,以防止地方行政机关以罚款之名义“暗度陈仓”乱收费,损害物流企业、物流行业的相关利益。真正做到使取消公路行政性事业收费落到实处。

作为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内成本,高昂的高速公路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直被人们所诟病。“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具有特定的时代意义。当时中央、地方财政吃紧,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全国公路网络的建设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提升意义,因此建立全国公路网络刻不容缓。由此“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这一激励模式孕育而生,该模式的设立确实在过去二十年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扩宽了公路建设资金的融资渠道,使中国高速公路的发展取得了质的变化。但时至今日,该模式在部分地方的运行已经不符合实际。一些发达地区,当初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通过近十年来的收费早已收回成本,而如今的一些高速公路演变为私人利益集团敛财的方法和手段。如今中央、地方财政较三十年前已有量和质的飞跃,取消高速公路行政性收费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从根源处遏制地方行政机关的收费权才是将取消收费落实到实处的关键所在。(文/李明阳 张长青 作者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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