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推行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制度
2020/7/7 10:23:29     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7月1日,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陆续收到两份当事人的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让经营者感受到了“执法的温度”。
  7月1日上午,港区直属队在例行巡查时发现靠泊的祥瑞88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经告知后值班船员立即完成了整改。“如果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应当要对船舶所有人及责任船员进行立案处罚。”港区直属队执法人员如是说,“但是现在根据新出台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本年度首次被查获在我省发生清单内轻微违法行为时,向市执法队作出承诺,立即纠正或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我队,符合个性适用条件的,即可免于处罚。”
  “今年没想到疫情持续那么久,很多同行生意惨淡。《意见》的实施对我们是个好消息,很多时候违反规定确实是出于无心,感谢你们的批评教育,我也省下了一笔支出。”祥瑞88船的船长表示。
  今年5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首推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首错免罚”制度。市执法队自7月1日起对首批23项(道路运输9项,港航7项,交通工程7项)轻微违法行为开始试行告知承诺制。
  同日9时3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实施超限车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薛某驾驶浙A车牌的重型自卸货车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经查,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且当事人薛某驾驶该车首次以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行为被查处,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据了解,《意见》是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化解的统一,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提升交通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将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更好服务复工复产,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高水平建设交通强省贡献力量。
  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表示,在我市交通运输监管中引入柔性执法化解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有益尝试。在一线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给予经营者改正错误的机会,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既有利于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成长,又能很好服务当前行业复工复产。但是,执法人员也表示,执法方式向“人性化”倾斜,不代表刚性制度约束的失衡,对于行为敷衍、抗拒、屡教不改的,依旧要从严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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