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出台专项扶持资金 引导物流行业 “弃陆走水”
2020/6/9 10:19:45     来源:台州日报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扶持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市财政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据了解,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物流企业“弃陆走水”,从而提升台州港对货源的集聚功能,降低制造业物流成本的专项资金,为期三年(2019-2021年),今年的补助期限为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扶持资金?据了解,在海门港区从事港口物流及相关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港口物流企业及相关企业,都可申请扶持资金。
  据了解,此次扶持资金涉及了四个方面的补助,分别是对航行海门与宁波之间的集装箱内支线年续航满170航次的船舶经营人,给予2.5万元/航次补助;对船舶经营人新开辟内贸航线,且每年不少于30航次的,分别给予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的补助;对外贸集装箱(重箱)从海门港区出港的,给予货运代理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给予在台州海关报关且在海门港区出港的报关企业100元/标箱的奖励;对海门港区港口集装箱装卸企业实施分档补助,1万标箱(出口集装箱重箱)及以下,补助50元/标箱;1万标箱以上部分,补助80元/标箱。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符合多项市级补助条件的,对其实行“从高”原则。
  符合条件的企业该如何进行申报呢?记者了解到,每年上半年符合条件的集装箱业务相关港口装卸企业、货代企业、船公司、报关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每年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次市级专项资金扶持(补助),不得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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