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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快促进浙江省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10/12 8:50:06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改高技〔2017〕1245号)精神,更好促进我省分享经济发展,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促进浙江省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22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yuxx.fgw@zj.gov.cn,或邮寄至“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邮编310025。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加快促进浙江省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9日
关于加快促进浙江省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征求意见稿)
  加快培育和发展分享经济,对于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动新型就业,培育经济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发展分享经济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发改高技〔2017〕124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
  二、分享经济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灵活创新的先进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三、促进浙江省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要立足浙江改革强省和信息经济强省优势,以支持创新创业发展为核心,以满足消费需求和消费意愿为导向,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以创新资源共享为主线,形成生产、流通、消费“三位一体”分享经济生态链。要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着力推进分享经济示范点建设,加快形成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政策环境,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先行先试。
  四、大力推进生产领域分享。以高端制造领域为重点,以产业集聚区、创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发展载体,构建生产领域分享经济示范区(点)。支持企业搭建生产设备分享平台,鼓励省内智能制造发展前沿地区,培育建设若干市级智能制造公共生产设备分享平台;着重针对资金相对匮乏的初创企业,加快推进办公空间分享,实现全省闲置办公资源的再利用。积极探索劳动力分享,以中高端技术型人才为重点,实现同区域或跨区域生产劳动力的共享。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构建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海量分散的生产能力的共享;加快我省软件业业企业与省内外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对接,协同打造一体化产能分享平台,实现系统解决方案的共享。
  五、加快推动流通领域分享。鼓励省内传统物流行业龙头企业向物流分享转型,探索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推动省内大型物流企业与车企达成战略合作,抢抓政策红利,积极开拓物流车蓝海市场。加快推进第三方、自建等全民众包物流平台建设,以解决同城配送最后一公里为目标,切实解决传统配送速度慢、成本高、配送不到家等弊端。
  六、积极促进消费领域分享。合理控制共享单车进场规模,引导共享单车企业积极探索电子围栏等有利于有序租退的技术;鼓励传统车企进驻网约车市场,抢占B2C、B2B2C模式市场,用好用足政策红利,打造政企公务出行平台。鼓励省内主要旅游区及商务区的民宿、公寓等房源接入共享房屋平台,以房屋住宿分享为核心,构建集住宿、购物、餐饮、出行于一体的微生态旅游系统。鼓励省内高校利用慕课、网易公开课等模式开放高等教育资源,以浙江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基础开放基础教育资源,支持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搭建集在线培训、职业教育、知识分享、就业辅导于一体的职业教育共享平台。鼓励省内医疗机构自建或接入现有“云医院”平台,实现优质医疗服务的开放共享,探索发展网络医院。
  七、促进创新要素在分享经济全产业链的泛在渗透。完善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集科技仪器共享、科研咨询与合作开发项目等内容服务共享为一体的科技资源分享新模式;鼓励大型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加强对口合作,打造科研人才分享平台。支持省内企业加快打造国际国内领先的知识技能服务众包平台,积极发展知识技能分享平台,推动知识技能共享从免费信息、服务众包、教育慕课向知识变现拓展。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全面推进数据公开,构建全省公共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进一步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整合和开放数据。
  八、深化分享经济示范点工作。全面探索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选取一批重点平台、产业基地等,积极争创国家级分享经济示范点,注重总结经验,强化全省范围内的推广复制。研究启动省级分享经济示范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创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省级分享经济示范平台。力争到2020年,建成20个以上国内知名、行业领先的分享经济平台,形成10个以上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分享经济产业示范基地。
  九、加强组织保障。省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省级及各地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务实推进。要将分享经济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信息经济、信息化等专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积极开展分享经济示范点建设工作,适时建立分享经济重点项目、重点平台、重点产业基地动态名录。研究建立健全分享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指导、咨询和服务作用。
  十、探索动态审慎监管。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契机,加快清理和简化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省市县联动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降低中小企业推行分享经济平台的门槛。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安全意识,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安全、金融风险等密切相关的业态和模式,要及时监测、评估、监管,确保新型业态健康稳定发展。对新业态采取“管标准、管合规、管信用”的新型监管模式,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尤其强化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着力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加快发展,借力信息化技术创新监管手段,全力提升监管效率。
  十一、确保安全有序发展。鼓励和引导分享经济企业开展有效有序竞争,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作用。在合理界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部门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引导平台企业加大技术投入,积极开展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商的战略合作,全面推进分享经济时代的互联网版权保护。
  十二、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分享经济企业组建信用自律组织,开展分享经济平台诚信体系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征信、政务等数据的开放共享与规范使用,引导平台企业与公共部门加强征信等数据对接,建立政企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监测、用户双向评价、第三方认证、第三方信用评级等手段和机制,强化信用评级及管理工作,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大力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十三、完善政策保障机制。研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依法落实分享经济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依托网络信息技术,以“拓展智能办税”为核心,提升纳税遵从便利度及税收信息化建设水平,及时开展平台企业涉税风险分析。探索政府资产参与共享,加快更新政府采购名录,将分享经济平台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加大政府部门对分享经济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度,扩大公共服务需求。积极开展分享经济监测评估工作,探索建立反映分享经济的统计调查指标和评价指标,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分享经济监测评估方法。
  十四、修订完善政策规范。分类细化管理,加强分享经济各行业各领域释法、修法工作,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衔接和协调。结合我省需求加快建立分享经济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和行业规范。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推动出台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完善社会监督。
  十五、完善投资融资体系。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VC)、私募基金(PE)等投资机构加大对我省分享经济项目的投资力度。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企业圈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创新实践,引导商业银行稳妥审慎地开展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并购贷款业务。支持银行等部门积极探索与税务部门开展信息合作利用,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利用税收信用数据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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