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
2006/7/18 9:25:13     来源:浙江物流网     作者/编辑: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以及我省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为促进周边地区物流资源集聚,加快四省边际物流中心培育,促进衢州现代物流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重点
      (一)第三方物流企业,即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技术和物流装备来整合传统货物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服务等部分或全部物流环节,主要通过为社会提供综合服务并以服务类收入为主营收入的企业;当前该类企业至少必须有储存、配送和信息服务三个环节,货物服务类净收入占企业净收入70%以上(货物服务类净收入为货物服务业务的总收入减去所配送货物的进价成本,企业净收入为企业总收入减去与之配比的货物进价成本,下同),新设立企业应自正式营业之日起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
      (二)从传统货物运输、仓储、货代等向第三方物流转型中的企业(简称转型企业),该类企业至少要具备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技术整合能力,新增储存、配送和信息服务环节,货物服务类净收入占企业净收入60%以上并在3年内完成转型。
      (三)内部物流企业,即整合延伸内部物流链、开展网上交易或将内部物流业务剥离外包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商贸企业、专业市场等;该类企业至少要具备计算机网络信息化技术整合能力,延伸内部物流链环节应至少做到新增储存、配送和信息服务环节且3年内全部完成。
      (四)为物流企业配套服务的计算机网络信息企业,即利用计算机网络设备,为物流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管理、物流信息发布、提供网上交易和电子口岸等信息服务的企业。
      (五)在衢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国际、国内著名物流企业。
 
     二、扶持政策
    (六)市财政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块资金,用于支持补助物流企业和相关项目。
     1、对在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内投资仓储、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建设的企业,其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时按新增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投资额给予5%以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下列第2、3条政策)。
      2、对物流信息系统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
      3、对企业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
      4、对当年正式签约引进的国际国内著名物流企业,其项目市外实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在我市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以外,对引进项目的第一信息人按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提供网上交易或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且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含会员费、广告费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按网站经营主体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内部物流企业剥离外包物流业务500万元以上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或转型企业的(含内部物流企业的子公司或与其它物流企业合资组建的物流公司),按承接外包方取得的货物服务类营业收入新增部分实际缴纳营业税的10%,给予内部物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现代物流知识(技术)的培训宣传、招商引资前期工作以及对物流企业和项目的评估、审定、考核等。
   
     (七)用地政策。
      1、对进入市政府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或市政府认可的新建重点物流项目,属直接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配置;属政府特殊扶持的公益性、基础性物流项目的用地,可按工业仓储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配置;属于商业市场用地的,经市现代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对项目及有关企业资质审定后公开出让。对在市综合物流中心投资的重大项目,经市现代物流项目及有关企业资质审定后公开出让。对在市综合物流中心投资的重大项目,经市现代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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