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07/8/3 9:25:57     来源:     作者/编辑:1
一、项目介绍
  《快递服务标准》是列入国家邮政局2007年行业标准制订计划的项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主要负责起草。
  二、研制目标
  1.规范快递服务市场准入。
  通过建立快递服务标准,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标准对快递服务组织、经营能力、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规范快递服务的准入门槛;同时对其服务 质量进行监督、评价,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指导快递服务组织采用标准化手段增强竞争能力。
  快递服务标准提炼出国际快递服务组织的有益经验,指导国内快递服务组织以顾客需求为出发点,采用科学、优化的操作管理模式,实现服务质量控制;同时,利用顾客反馈的满意和投诉信息,改进服务,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为开展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研究提供基础,并为相关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研制提供指导。
  目前,我国没有规范快递服务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也没有对应的国际标准。随着快递服务日趋国际化和全球化,有必要从国家、国际层面规范快递服务市场。该行业标准的制定将为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相关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提供指导意见。
  三、基本原则
  1. 依法原则
  起草组在标准的研制过程中,对相关的邮政法、公司法及欧盟邮政标准等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凡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都遵照其相关规定。
  2. 科学适用原则
  标准的科学性包括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和研制过程的科学性两个方面。在标准起草过程中,项目组以相关的科学理论和工具为基础,将快递服务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力争制定出重点突出,科学适用的行业标准。
  3. 可操作性原则
  起草组从全面性、简便性、可获得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参考国际、国内快递服务企业的现状,尽可能在标准中给出可操作的方法、要求和量化指标。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快递服务健康发展的优胜劣汰机制;另一方面,又防止由于准入门槛太低或太高给快递服务造成不良影响,以保证快递服务标准能够发挥规范市场、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4. 适度超前原则
  根据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标准的角色已由“滞后型”发展为“前导型”。起草组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快递服务的现阶段需求和未来发展需求,适度将某些超前的技术内容写入标准条款,使标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为企业开展快递服务提供指导。
  四、编制依据
  1.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ISO/COPOCLO)提出的“服务标准化指南”; 
  2. 欧盟BS EN 14012:2003 邮政服务—服务质量—投诉和赔偿程序的度量;
  3. GB/T 15624.1-2003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4. 已有的相关行业标准。
  五、工作过程
  1. 2007年3月1日,召开“快递服务标准”研制启动会议,确定了研制目标和研究方向,成立了“快递服务标准”起草组;
  2. 4月17日,形成了草案1稿;
  3. 4月29日至5月28日,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召开研讨会,形成草案2稿至草案5稿;
  4. 5月30日,国家邮政局在杭州组织召开了部分快递企业代表参加的研讨会,经修改形成草案6稿;
  5. 6月12日到16日,起草组赴北京、上海、广东、四川、陕西五省市开展了调研工作,通过座谈和生产现场实地考察,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对草案6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 6月25日,起草组完成对草案稿的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六、重点内容及制定依据
  快递服务标准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服务组织的人员、服务时限、服务费用、单件重量、查询期限和赔偿标准等方面。起草组在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国内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18家具有代表性的国有、民营、外资快递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后,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提出了具体的指标和内容。
  1. 快递服务组织的人员应不低于20人。
  快递服务应包括收寄和投递、分拣、后勤、管理等环节。通过调查,各企业普遍认为,要开展规范有序的快递服务,保障服务质量,服务组织的总部及分支机构应配备总数不低于20人的服务人员。
  2. 同城快递服务最长时限为1个工作日,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最长时限为3个工作日。
  根据快递服务时效性的特点,各企业普遍认为,快速高效的服务是快递行业生存的根本。从调查问卷的数据和调研情况分析,75%的企业认为同城快递服务最长时限为24小时;80%的企业认为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最长时限为72小时。
  3. 同城快递<城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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