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内仓库的设立登记
2007/12/28 10:42:37     来源:     作者/编辑:
一、应具备的资格 
  (一)具有仓储经营场所,并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保税区工商处批准,具备仓储业务经营权;

  (二)经保税区公安处消防科勘查其核准;

  (三)已经保税区海关登记注册。


  二、需交验的单证:

  (一)企业申请设立区内仓库/物流分拨中心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自建仓库产权证或租赁仓库合同、库位平面图;

  (五)仓库管理人员名单、联系地址和电话。

  (六)建立分拨中心另需提供经海关总署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核准的商品HS编码归类表一份。

  三、企业在第一次领取《进库登记簿》3个月之内必须发生有关业务,并每月按时核销。

  四、保税区内仓库所有保税货物应有序堆放,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发货,有关进出库有效单证应保存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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