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快递是通信非物流 快递专营符合WTO规定?
2006/6/5 8:44:01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编辑:1
正在修改中的《邮政法》一直备受国内外快递企业的高度关注,其中关于邮政专营权的问题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如去年几大跨国快递巨头就曾委托其利益代表机构发表“联合声明”,对中国邮政的信件专营等表达了其意见;今年年初,国内民营快递企业也“进京游说”,并上书国家邮政局,呼吁放开国内信件快递业务。     

    近日,中国通信学会邮政委员会学术部主任顾联瑜投书本刊,谈了他对快递信件专营的看法。

    快递信件应实行邮政专营

    ★文/中国通信学会邮政委员会学术部主任顾联瑜

    我国的信件专营之争已经持续了一段时日,目前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快递领域。除了几家进入中国的跨国快递企业不满信件专营外,最近也有一批国内民营快递企业对信件专营有所非议。其中,一个名为“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协会”)的民间组织作为跨国快递企业的“代言人”,扮演了质疑信件专营的急先锋。

    前几年,这个民间组织是通过混淆通信与货物运输之间的区别,来模糊“快递”的概念,要求快递市场应该全面开放。今年以来,又把快递“模糊”地全部归入到物流业之中。他们提出快递业务是现代物流业的重要基础部分,不属于普遍服务,因此不应该对快递实行邮政专营等等的言论,严重混淆了对信件专营问题的认识。在此有必要进行彻底的澄清,以正社会视听。

     邮政快递是通信不是物流

    首先要把通信快递和货物快递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清楚。

    邮政是通信服务业,邮政快递属于通信业务,不是物流。邮政快递业务于1971年首先在英国和美国邮政开办,我国邮政于1980年开办了国际快递业务,1984年开办国内快递业务。1989年万国邮联华盛顿大会将国际快递业务的基本规定纳入万国邮政公约,成为邮联的一项正式业务。

    邮政快递业务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我国定名为“邮政特快专递”,但万国邮联统一规定各国通用的英文名称为“Express Mail Service”,简称“EMS”,并规定了统一的标识。

    1981年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和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请示,明确了“凡在我国境内以及我国与外国间开办的邮政业务,包括信函、印刷品邮件、文件资料的进出口传递业务以及速递文件业务,均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和办理”及“其他机关、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国内经营速递业务”的原则。

    可以看出,邮政快递属于通信领域的业务,邮政快递的专营也是指快递信件,如国务院界定的“信函、印刷品邮件、文件资料”等内容,这是十分明确的。

    而上文中“国际货代企业协会”提到的快递则是属于现代物流业,只不过应该在快递前面再加上“货物”二字。这也完全符合这些跨国快递企业的身份,DHL、UPS等本来就是从事货物运输的,例如UPS,中文叫“联合包裹公司”,企业名称就已表明了其“货物”运输的特性;同样,“联邦快递”也自称“拥有超过660架专用货机,提供更迅捷、更大货量、更有保证的包裹递送服务”。事实上,这些跨国快递企业进入我国市场是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身份经我国外贸管理部门审批获得准入许可的,它们也都是“国际货代企业协会”的成员。它们所谓的“快递”只能是货物快递,叫作物流也可以。

    “国际货代企业协会”在这里陷入了自相矛盾的窘境。既然声称自己的快递属于物流,是货物运输,就跟邮政的信件快递不是一回事。国家法律规定的专营是指信件专营,是与货物运输无关,与物流无关的。

    WTO认定快递属于通信服务

    “国际货代企业协会”还提出一个观点,即快递信件实行专营违背了中国加入WTO的承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中国信件专营的法律完全符合WTO规定。

    众所周知,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其中通信服务和运输服务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在通信服务部门下面有一个分部门为“CPC751邮政与速递服务”。可以看出,WTO是把快递归为通信服务,并把邮政与快递并列在一个分部门中的。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WTO成员因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有权确定其实行专营和管理的服务贸易“产品”种类和范围。我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除未对邮政服务作具体承诺外,对速递服务的具体承诺标明了“CPC75121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

    显然,无论是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还是我,还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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