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拉上价值十几万元的货物,中途转卖给连某。连某明知是赃物,仍继续销售。日前,仓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1万元;犯销售赃物罪的连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
经查,林某经事先策划,偷取闽A18452货车的行驶证、营运证、购置证,并花钱伪造闽A18452货车的车牌及一本名为“王建海”的驾驶证。然后,林某设法取得林国某的信任。今年5月26日,林国某要从浙江货到福州,就找到了林某承运。林某将闽A18452假车牌套在租来的皖J62433货车上,驾车到浙江省萧山市鑫洪化纤厂和兴惠化纤厂运走涤纶低弹丝394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万余元)。
林某先后两次将丝运到浙江省苍南县,以10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连某,并告诉连某,这两批货一批是为了骗保故意说丢了,另一批是装货时多装的。连某明知所购物品是赃物,仍将涤纶低弹丝转卖,从中获利3万余元。几天后,林国某才发现自己的货物不知去向。报警后,林某和连某双双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