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采购办法
2008/5/20 15:48:50     来源:     作者/编辑:
第一条 爲求本公司的国内采购工作合理与统一起见其事务处理除遵照国内采购流程图有关规定外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以下简称请购单位)应根据"营业"、"工程"、"生産"计划及事务用品的预算表或库存不足部分开立请购单必须将品名、规格、用途、数量、厂牌及交期等详填写并依内购核决许可权表的规定呈准後办理。

第三条 请购单由请购单位编列号码并将第二联送财务部总务科(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或径自行办理采购。

第四条 请购单位对於所请购材料倘需要变更规格或数量时必须立即函洽或电告采购单位如因已订购而於事後变更者采购单位须即函复已订情形并洽请购单位设法收受或由请购单位负责会同采购单位与承售商协调解决但尽可能避免之。

第五条 请购单位所请购材料如系本公司各单位的制品或材料者请购单位应径向各该单位购拨(其价格采中间价解决)。

第六条 采购单位於接到请购单时立即办理询价、议价并将询议价结果记录於请购单然後将请购单第二联呈准但必要时得事先送请购单位签注意见。

第七条 请购单呈核後送回采购单位向承售商办理订购必要时应与承售商订定买卖合约书一式四份第一份正本存采购单位第二份正本存承售商第三份副本存请购单位第四份副本及暂付款申请书第二联送会计单位供整理定金用如不需支付定金时第四份副本免填。

第八条 采购单位订购手续办完後应即填写订货收料单一式三联并将第一、二联送请购单位登记及验收手续。

第九条 因缺货或不明供应处所以致无法购得或逾期者采购单位应即通知请购单位。

第十条 请购单位於厂商交货时先将供应厂商的托运单据与请购单查封并实际清点件数及重量相符後签收如发现不符时即通知采购单位会同处理。

第十一条 请购单位於厂商交货时即行通知使用单位(或品检单位)派员验收品质验收合格後於订货收料单内验收栏加盖印章并将第二联及供应厂商单据发票等一并送采购单位整理付款。

第十二条 分批交货以分批方式收料时必须以"分批收料单"(一式三联)办理收料其手续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相同。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将已办妥收料的订货收料单第二联与发票单据等并在一起核章然後送会计单位整理支付传票转出纳付款。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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