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将对货运企业车辆实行公路养路费包缴优惠政策
2006/6/30 8:48:39     来源:浙江省公路局     作者/编辑:

台州市根据省交通厅近日发出的《关于规范货运车辆包干缴纳公路养路费的通知》的精神,从2006年度起对货运企业车辆实行公路养路费包缴优惠政策。

凡是专业运输企业载重量在5吨(含)以上货运车辆,均可以一个自然年为单位,对公路养路费实行全年不低于10个月的包缴。包缴应由货运企业向当地公路稽征部门提出申请并签定包缴协议,经市级公路稽征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公路局核准。实行包缴车辆,应在连续缴满应缴月份的养路费后,凭养路费缴讫凭证向当地公路稽征部门申请剩余月份的养路费专用包缴证。已按规定享受养路费征收优惠政策的车辆不实行包缴。实行包缴的车辆不得调换、顶替、报停、封存。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包缴车辆一律取消包缴资格,并按全年12个月征收养路费,同时还将依法处以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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