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丢失货物判赔500元
2006/12/20 8:39:52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编辑:0

在委托快递公司发货时,由于事先没有对货物进行保价,导致价值2万多元的货物丢失。为此,长沙淼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申通快递服务部告上法院。近日,长沙岳麓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获赔500元。

7月11日,原告通知被告上门办理快递业务。被告从原告处取走物品并出具了快递单即《申通快递详情单》。该快递单背后附有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中对承运物品遗失的赔偿作了两种约定,其中约定未经保价的物品按每件500元赔偿,快递单的正面有加粗的黑色字体注明“您的签名意味着已经阅读并接受背书条款”,原告在快递单上签了名,并注明了物品的数量和重量,但没有注明物品的价值,也未对物品进行保价。可此后,货物在途中不知去向,为此,原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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