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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2003/6/23 11:22:51     来源:     作者/编辑: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专用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结合、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管、建设、规划、工商、林业等部门以及沿线乡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劝阻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由国外投资、国内各方自筹资金投资修建的公路,其路政管理纳入公路路政行业管理范围,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是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十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路政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负责办理路产交接手续;

  (三)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依法审批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并对其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六)依法审批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事宜;

  (七)依法审批公路试刹车及铁轮车、履带车上路行驶有关事宜;

  (八)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路政管理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路政检查专用车辆须装有“公路路政管理”标志灯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用于抢修路桥的路政专用车辆可安装相应的警报器。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路(含已列入规划或修建过程中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以外:汽车专用公路不少于30m、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

  新建或改建的公路复线,其两侧建筑红线范围与原公路行政等级相同。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的,应征得所在地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的临时性建筑,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及使用功能,因公路建设、加宽改造及管理等需要时,应无条件无偿拆除。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村庄集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红线的,必须先征得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在国道、主要省道和重要县道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村)镇,建造集市、贸易区,兴办开发区、商业区,应当选在公路某一路段的一侧集中布局,单向垂直与公路连接并修辅道。其建筑物群与公路边沟的距离为:国道不少于50m、省道不少于30m、县道不少于20m。

  沿公路已经形成的集镇,不得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集镇的,不得再沿路建房,形成新的集镇。

  第十六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实际管养权限为界限进行管理,具体由公路主管部门与建设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 凡在公路沿线建筑红线范围外侧开设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设施的,其地基标高应低于公路,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和门前整洁。

  第十八条 公路净空限界以内禁止设置、喷刷妨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永久性广告牌、厂名牌等非公路标牌;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性广告牌、厂名牌等非公路标牌,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不得挖掘、损坏、占用公路路产。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渠或其他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公路,确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影响车辆通行的,须征得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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