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快递遗失内存条和MP4
2008/4/17 10:17:37     来源:     作者/编辑:1
委托快递公司寄往北京的快件,因未能及时送到儿子手中,于是要求公司寄回,等收到寄回的快件后,却发现当初邮寄物品中,一部MP4,一根内存条不见了,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却被告知,只有客户财产损失证据充分,快递公司才能支付赔偿。 

  客户:寄了4样东西,再寄回来少了 
两样最值钱的 

  3月11日,苏女士来到淄博金旭快递有限公司,委托他们给自己在北京的孩子邮寄一部MP4、一根内存条及部分药物和香烟。苏女士问公司14日前能否寄到,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办理了邮寄业务。 

  然而,快件并未能按时送到苏女士儿子手中。22日快件发回淄博后,由苏女士的同事代收,没有索要什么单据。 

  但当苏女士打开包裹后,却发现当初邮寄的物品中,药品和香烟还在,而最值钱的MP4和内存条却不见了。 

  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客户确有损失,公司不做赔偿 

  根据苏女士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了当时经手此单快递业务的金旭快递公司业务员孔师傅,得到的答复却是:自己就是个干活的,做不了主,发货时虽然自己看到了苏女士所说的全部件物品,但是快件由北京发回后,拆包装时自己不在场,也就不好表态该如何处理。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金旭快递公司沈经理,沈经理表示,当初苏女士办理把快件发往北京的业务时,就没有写全相关信息,属于问题件。包裹由北京寄回淄博后,开包装时,公司业务员并不在场,因此无法证明MP4和内存条确实是在邮寄过程中出现遗失。而且当初办理业务时,苏女士也没有办理贵重物品保价,在苏女士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因邮寄过程造成自己财产损失的前提下,快递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消费者能证明确有遗失,快递公司就应赔偿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的邹明卿律师,邹律师表示,如果苏女士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办理快递业务时都有哪些物品,同时又有证据证明自己收回的物品确实存在丢失,那么,快递公司就应当赔偿,即使邮寄物品时,苏女士未要求进行保价,快递公司也不能推卸赔偿责任,因为“保价”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或者减轻了委托投递人的损失举证责任,与受托人快递公司是否应当实际赔偿无关。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