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电脑托运中丢失只获赔60元
2008/4/18 9:44:09 来源: 作者/编辑:1
托运上万元的货物丢失,但因为没有保险只获得几十元的赔偿。在仅3个多月的时间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此类案件近40起。
4月10日,乌市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托运货物丢失纠纷案,法官根据原、被告约定货物丢失按运费的十倍赔偿协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0元钱。
乌市某公司委托某托运部托运一台价值1万多元的笔记本电脑,托运单上约定了到货时间、地点,并标明托运货物的型号、品牌等,但没有对托运货物进行保险。办完手续后,公司向托运部交了6元钱的托运费。没想到托运途中电脑丢失,公司要求托运部赔偿损失1万余元,但托运部只答应按托运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于是某公司将某托运部告上了法院。
某托运部认为,托运单上明确说明,托运的货物不参加保险,托运货物丢失后按运费的十倍赔偿。但某公司认为,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乌市沙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汤秀斌说,在本案原告出示的托运单中,托运人须知的第一条写明: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参加保险,发生丢失按运价的5—10倍赔偿。该须知实际是运输合同的条款,原告说该格式条款属无效条款的理由不足,因为该格式条款并没有限制原告说明货物的价值以及通过保险赔偿损失的权利,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在被告提示货物应参加保险以及声明货物价值的情况下,原告放弃了声明权利。在发生货物丢失后,该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对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汤秀斌说,近年来,私人托运部以快捷、低廉的价格占据了新疆大部分托运市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进行货物托运时,往往只关注运费低,不愿多掏钱买保险。一旦发生托运货物丢失,只要双方约定的赔偿条款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都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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