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托运货物丢失 理赔条款模糊
2004/3/25 9:12:09 来源:宁波晚报 作者/编辑:
我托万家物流托运的价值8000余元的货物被弄丢了,对方只肯赔2000元。”昨天,颐高数码广场宝捷电脑有限公司的李先生给新闻热线打来电话说。
运丢货物
2月20日,李先生的公司委托万家物流宁波分公司将一箱包括MP3和U盘在内的电子产品运到南京的一家电子公司,货物价值约8700元。因为和这家物流公司合作已近两年,所以当时由接货的人自己填单,也没有写明托运的是什么东西。10多天后,南京方面却说东西没收到。3月10日左右,物流公司说货物肯定已经遗失了,让李先生把托运的东西列一张清单并注明进价,他们会赔的。
赔偿困难
几天后,物流公司认为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托运单背面注的每件赔偿200元、每票最高1000元的约定办,后来经再三努力,公司总部答应把赔偿额度提高到2000元。
昨天,记者联系了万家物流宁波公司的魏经理。据魏经理说,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并不了解客户托运的货物,他们在托运单上注明了如果托运人觉得其物品有较高价值的话,可以要求保价,但很多托运人为了省千分之四的保价费,往往不提出保价的要求。现在东西丢失了,就他来说,也只能做到这一步。而李先生对这一解释无法接受。
货运条款不够规范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律师后得知,我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对以格式条款形式订立的合同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就这件事情而言,承运人的条款内容模糊,有违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而托运人没有自己填写托运单,也没有意识到货物保价的重要性,也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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