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港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 1 部分:认定要求与分类
目 次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认定要求
4.1 基本要求
4.2 其他要求
5 分类与分级
5.1 分类与分级原则
5.2 基本分类
5.3 分级的推荐性要求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公路港分级评估参考指标
A.1 信息服务型
A.2 物流服务型
A.3 物业服务型
A.4 综合服务型
前 言
DB33/T 2022—2017《公路港管理与服务规范》分为以下5个部分:
——第1部分:认定要求与分类;
——第2部分:规划建设;
——第3部分: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第4部分:服务分类与基本要求;
——第5部分:信息平台。
本部分为DB33/T 2022—2017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工商大学信息学院、浙江供应链协会物流园区专委会。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综合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衢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州鑫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振石集团浙江宇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达强、傅培华、刘南、丁飞、刘文娟、吴一帆、杨撒撒、崔丽娜、程然。
公路港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1部分:认定要求与分类
1 范围 DB33/T 2022—2017的本部分提出了公路港的定义与分类原则、方法,明确了浙江省公路港的分类及评估指标。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公路港的认定、物流市场对公路港的评估与选择,也可作为对公路港进行规范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54-2006 物流术语
GB/T 19680-2013 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
GB/T 21334-2008 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
GB/T 22239-2008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4358-2009 物流中心分类与基本要求
GB/T 26820-2011 物流服务分类与编码
GB/T 30334-2013 物流园区服务规范及评估指标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354-2006、GB/T 21334-2008、GB/T 24358-2009、GB/T 26820-2011、GB/T 30334-2013和
GB/T 22239-2008所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流园区 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在城市周边等区域,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与众多物流业者在地域上的物理集结地。
3.2 公路港 依托公路运输,以基础性、社会性为特征,通过信息化整合物流服务、物流载体和物流需求三大资源,为货主企业、物流服务企业以及行政审批、金融保险、中介和物业服务等支持性部门相关业务开展提供信息交易、运输、配送、中转、装卸搬运、储存、多式联运和配套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平台型物流园区和代物流服务平台。
3.3 公路港企业 依托公路港,为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信息交易、物流服务、商务配套和物业服务等系统服务的企业,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4 认定要求 4.1 基本要求 公路港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以信息交易为核心,以公路运输为依托,以国内物流为基础,与国际物流和多种运输方式相衔接的公共性运营平台;
b)应具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功能,符合节能、生态、环保要求,满足社会、环境、地方要求;
c)公路港或所在物流园区应列入市级及以上规划,且公路港用地范围具有清晰的四至边界;
d)物流运营用地规划应科学合理,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
e)应具备较好的交通通达性,与邻近公路、铁路、港口、机场距离符合要求;
f)投入运营1年以上,且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年均总营业额、税收符合要求。
4.2 其他要求 4.2.1 组织机构要求 公路港组织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公路港应建立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
b)公路港运营管理机构应负责公路港规划、服务营运、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
c)公路港运营管理机构应负责宣贯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方针政策;
d)公路港运营管理机构应承担公路港物流数据统计职责。
4.2.2 运营管理 公路港运营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公路港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等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并定期对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管理评估;
b)公路港运营管理机构应公开公路港管理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建立各类办事指南、服务规范、投诉处理及内部作业手册等制度文本,明确各服务环节的岗位职责,确保服务公开透明;
c)公路港运营管理机构应保存管理体系运行的记录和档案,包括工作人员培训、投诉处理、服务测评等记录,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可供追溯与评估;
d)公路港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入驻物流企业、商户的准入评估机制,建有完整准确的入驻物流企业、商户的评估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业务范围、投诉等记录,可供政府相关部门查阅;
e)公路港运营管理机构应受理对入驻物流企业、商户的投诉,并确保投诉得到合理解决。
4.2.3 人员要求 公路港人员要求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公路港工作人员的配置应与职责岗位数量相适应,并确保业务能力满足需求对象的业务要求;
b)公路港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岗位技能和技术要求,特种设备操控使用、专职维护人员应持证上岗;
c)公路港中、高层管理人员,具备物流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经过副省级以上物流专项培训,或持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数比例应符合GB/T 19680-2005的最低要求;
d)公路港应对其工作人员按要求开展定期专项培训。
4.2.4 基础建设 公路港基础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公路港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GB/T 21334-2008对物流园区建设的基本要求,非信息服务型公路港其物流运营面积不低于60%;
b)公路港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规划用地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堆场、仓库、停车场、铁路专用线和码头等设施;
c)公路港应具备基础通讯设施和信息交互、电子服务等基本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d)公路港应配备保障园区安全的消防、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安防监控系统等安防基础设施;
e)公路港应建有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如停车场、商超、餐饮、公厕等,并根据政府行业管理需要配备相应的管理用房以满足入驻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服务;
f)公路港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园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
4.2.5 商务保障 公路港商务保障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公路港内宜设置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等政府机构的办事窗口,并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开展相关服务;
b)公路港应具备金融、保险、邮政、商务、通信、网络等支持性配套服务功能;
c)公路港应为入驻企业提供人员培训、人力资源中介等服务;
d)公路港应为入驻企业提供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
4.2.6 信息保障 公路港信息保障应满足以下要求:
a)公路港应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或接入社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应具备公共信息服务、行政办公管理、网上监督等功能,及时提供园区的管理信息和企业的服务信息;信息服务型公路港宜建有独立信息处理机构,并设立专门的信息维护部门和人员;
b)公路港应确保入驻企业可利用物流信息平台提供集货、配货、在线交易等服务;
c)公路港区物流信息平台可提供应用托管服务,包括仓储管理、运输管理、配送管理、订单管理、供应商管理、货代船代管理、客户管理、财务分析、统计结算等;
d)公路港应保障物流信息平台的安全,并对系统数据进行定期备份。
5 分类与分级 5.1 分类与分级原则 公路港分类原则如下:
a)应满足第4章的认定要求;
b) 应将传统单项服务功能与特色服务功能相结合,相近业务合并为同一类型;
c)根据各类型公路港的关键指标,设计全面、系统反映公路港综合能力的分级指标体系。
5.2 基本分类 5.2.1 信息服务型公路港企业 具备从事物流信息服务的软硬件设施,以从事整合物流服务、物流载体和物流需求三大资源的物流信息服务为主,具备物流信息交易服务和一定规模的综合物流服务功能,可开展较大区域范围内物流信息服务的公路港。应符合以下要求:
a)以从事物流信息服务业务为主,具备一定规模;
b)具备物流信息交易服务功能,应用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可对车货信息进行发布、查询、交易;
c)自有一定信息处理能力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可开展较大区域范围内物流信息服务;
d)具备从事物流信息服务的软硬件设施,配备有一整套规范的、高效的、安全的数据交换机制;
e)可以提供一定规模的门到门运输、门到站运输、站到门运输、站到站运输服务和其他物流服务;
f)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和组织架构,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客户服务;
g)集聚一定规模的政府职能部门现场服务、配套业务支持服务,可提供一定规模的商务配套服务。
5.2.2 物流服务型公路港企业 具备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运输车辆和物流信息服务能力,以从事物流实体业务为主,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配送储存、保管、中转等仓储服务,可开展较大区域范围内仓储、运输、信息等服务的公路港。应符合以下要求:
a)以从事物流实体业务为主,具备一定规模;
b)自有或租用必要的交通工具,可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c)自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可为客户提供商品经销、流通加工等配套仓储增值服务;
d)自有一定信息处理能力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可开展一定区域范围内物流信息服务;
e)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货物的储运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f)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和组织架构,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客户服务;
g)集聚一定规模的政府职能部门现场服务、配套业务支持服务,可提供一定规模的商务配套服务。
5.2.3 综合服务型公路港企业 紧密依托综合服务的平台型物流园区,兼具货运、仓储、信息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现场服务功能,通过公路港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设备、仓储设施及信息设施,为客户提供多种物流服务和配套服务业务的公路港。应符合以下要求:
a)从事多种物流服务和配套服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
b)自有一定信息处理能力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可开展较大区域范围内物流信息服务;
c)具备从事物流信息服务的软硬件设施,配备有一整套规范的、高效的、安全的数据交换机制;
d)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企业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设备、仓储设施及设备,为客户制定整合物流资源的运作方案,为客户提供契约性的综合物流服务;
e)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休系,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客户服务;
f)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服务全过程进行状态查询和监控;
g)集聚较大规模的政府职能部门现场服务、配套业务支持服务,可提供一定规模的商务配套服务。
5.2.4 物业服务型公路港企业 具备为入驻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承担一定规模的政府职能部门现场服务,以为从事各项物流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入驻企业提供综合物业服务为主,为城市和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物流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的公路港。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为从事各项物流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入驻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可以为客户提供物业租赁、水电维修、装修审批、室内保洁、大型水电线路改造、投诉受理等服务,具备一定规模;
b)自有一定规模的运输设备、仓储设施及设备,能满足客户的物业服务需求;
c)设有一定物业运营管理组织和人员,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休系,能及时、有效地提供客户服务;
d)设有专门的信息处理机构和技术人员,能及时、有效、完整地为客户提供各类物流信息服务;
e)具备网络化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服务及物业服务全过程进行状态查询和监控;
f)承担一定规模的政府职能部门现场服务,建有较高规格和规模的商务配套设施;
g)具备为入驻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制定针对入驻企业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文件。
5.3 分级要求 各类公路港分级要求见附录A。
附 录 A(表格下载原文查看) (规范性附录)
公路港分级评估参考指标
A.1 信息服务型
信息服务型的分级评估参考指标见表A.1。
表 A.1 信息服务型公路港分级评估参考指标
表 A.2 物流服务型公路港分级评估参考指标
表 A.3 物业服务型公路港分级评估参考指标
表A.4 综合服务型公路港分级评估参考指标
原文下载:DB33T2022.1-2017公路港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1部分:认定要求与分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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