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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17/2/27 14:20:01     来源:宁波市商务委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和宁波市冷链物流产业发展导向,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市商务委:吴佳毅 87178099 汪曙森 87342303
  市财政局:高    朋 87188057 金贤丰 87188121)


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冷链物流产业发展,规范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的工作通知》(财建〔2016〕3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6号)、《宁波市冷链物流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财政部、商务部(以下简称国家两部委)有关规定,由我市统筹用于支持冷链物流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商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及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市商务委:牵头做好项目申报、审核、监管、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三)区县(市)财政部门:牵头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初审、汇总上报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工作。
  (四)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做好项目初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项目实施日常监管;按规定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报送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规范、绩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冷链物流发展的工作通知》(财建﹝2016﹞318号)规定及国家两部委工作会议精神,专项资金专项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提高冷链物流设施利用率和监管水平的信息化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宁波市冷链物流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企业冷链物流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含冷链物流配送平台信息系统项目)等;
  (二)冷链物流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包括社区低温保鲜冷柜(低温保鲜智能提货柜)、冷冻(藏)运输车辆、标准化托盘等项目;
  (三)强化冷链物流硬件支撑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农产品“三头”(田头、山头、码头)低温保鲜库、大中型冷冻(藏)库、低温分拣加工(生产)车间等建设项目;冷链交接货设施(通道、月台、货架等)建设(改造)项目;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用项目等。
  (四)提高冷链物流从业人员素质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操技能培训项目;
  (五)对我市实现冷链物流建设目标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企业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缴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
  (三)主要从事农产品冷链流通、加工(生产)或提供农产品冷链信息、配送平台、监控等业务;
  (四)建立了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近5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企业承诺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冷链物流相关数据信息、冷链物流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与市级平台对接。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支持范围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已具备实施条件,包括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仅限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已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等;
  (三)应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对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管理手续的项目,许可证时间应为2016年1月1日以后;对其他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管理手续的项目,项目第一笔投入应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
  (四)项目应于2018年10月底前竣工。
  第八条 企业冷链物流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其项目核定投资额(指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投入范围审核确定的项目投资额,下同)还应不低于30万元,投入范围包括:企业购买(租赁)且投入运行的冷库WMS系统、TMS运输管理系统;温控、GPS/北斗/WIFI定位、视频等监控设备;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采集设备;以及服务器、系统软件等直接相关的软硬件投入。不包括财务信息系统、人事管理系统、机房装修、办公家具购置等与冷链物流非直接相关事项投入。
  第九条 企业冷链物流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其核定投资额还应不低于30万元,投入范围包括:建设社区低温保鲜冷柜(低温保鲜智能提货柜)、新购冷冻(藏)运输车辆、新增托盘等标准化器皿等。
  第十条 冷链物流硬件支撑的基础设施项目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个农产品“三头”低温保鲜库应不小于50立方米;
  (二)单个冷冻(藏)库建设库容应不低于1000立方米,且必须建有温控、视频等监控系统;
  (三)低温分拣加工(生产)车间等建设项目建设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必须建有温控、视频等监控系统;
  (四)冷链交接货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核定投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且必须建有视频监控系统。
  以上冷链物流硬件支撑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数据信息必须与宁波市冷链物流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接。
  第四章 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根据项目类型和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分类分档按核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对冷链物流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冷链物流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强化冷链物流硬件支撑的基础设施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支持。其中,对大中型冷冻(藏)库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800万元;对低温分拣加工(生产)车间建设项目和冷链交接货设施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经宁波市政府发文确定的市级重点冷链物流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核定投资额的投入范围不包括土地款、项目征地拆迁费、增值税等,且仅限于项目建设期内投入。基础设施项目中的温控、视频等监控系统投入不得与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投入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单个企业同时申报多类(个)项目的,合计最高支持20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含协会、院所等)直接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申报,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分类要求如下:
  1.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及具体建设内容、期限、地点;项目总投资及投入分类构成、资金筹集方案等。对需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项目,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业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投入分类构成、建设目标、建设期限等。
  3.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投入分类构成、设施设备购置总数、购置时间等。
  (四)其他必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汇总后,于2017年3月6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报内容应包括:辖区申报企业总数、项目数、总投入资金,辖区冷链物流发展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详见附件2)等。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确定拟支持项目,核定项目投资额,并在市商务委外网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核定投资额,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在最高补助标准范围内,分期预拨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核定补助金额并下达清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文件后,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及时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的建设内容,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属地商务、财政部门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对于未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并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项目,取消补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未能按照商务、财政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建设情况、冷链物流相关数据报送及业务信息系统接入市公共平台等事项的,酌情扣减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并于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项目因故终止或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的,属地商务、财政部门应及时收回资金,并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由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一)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补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包含未达到门槛条件的项目、未按期完成建设的项目等,具体在验收办法中另行规定);
  (二)对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小于核定投资额70%的,取消补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三)对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大于核定投资额的70%且小于90%的,按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和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的70%核定补助资金,并收回超拨的补助资金;
  (四)对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大于核定投资额90%的,按前期核定投资额计算确定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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