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
2008/1/30 14:36:02     来源:     作者/编辑: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通常是为了弥补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来源于运输本身,而且来源于完成运输的许多环节当中,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的签订、操作、报关、管货、向承运人索赔和保留索赔权的合理程序、签发单证、付款手续等。上述这些经营项目一般都是由国际货运代理来履行的。一个错误的指示、一个错误的地址,往往都会给国际货运代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际货运代理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责任险。另外,当国际货运代理以承运人身份出现时,不仅有权要求合理的责任限制,而且其经营风险还可通过投保责任险而获得赔偿。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产生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国际货运代理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种是分包人的过失。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国际货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此时,从理论上讲国际货运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权,但复杂的实际情况却使其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

  还有一种是保险责任不合理。在“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下,单证不是“背对背”的,而是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从而使分包人或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或免责。

  上述三种情况所涉及的风险,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从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险的赔偿。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的内容,取决于因其过失或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如:

  错误与遗漏,虽有指示但未能投保或投保类别有误;迟延报关或报关单内容缮制有误;发运到错误的目的地;选择运输工具有误;选择承运人有误;再次出口未办理退还关税和其他税务的必要手续保留向船方、港方、国内储运部门、承运单位及有关部门追偿权的遗漏;不顾保单有关说明而产生的遗漏;所交货物违反保单说明。

  仓库保管中的疏忽。在港口或外地中转库(包括货运代理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其他单位的仓库、场地)监卸、监装和储存保管工作中代运的疏忽过失。

  货损货差责任不清。在与港口储运部门或内地收货单位各方接交货物时,数量短少、残损责任不清,最后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的责任。

  迟延或未授权发货,如:部分货物未发运;港口提货不及时;未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违反指示交货或未经授权发货;交货但未收取货款(以交货付款条件成交时)。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方式及渠道

  国际货运代理技保责任险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供选择,即有限责任保险、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最高责任保险、集体保险制度。国际货运代理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投保。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仅按其本身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其有限责任投保,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主要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选择只对其有限责任投保;第二类,国际货运代理也可接受保险公司的免赔额,这将意味着,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须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保单中订立免赔额条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强责任心、减少事故发生的同时,从中享受到缴纳较低保险费的好处;另一方面,保险人可避免处理大量的小额赔款案件,节省双方的保险理赔费用,这对双方均有益。免赔部分越大,保险险费越低,但对投保人来说却存在下述风险,即对低于免赔额的索赔,均由国际货运代理支付,这样当它面对多起小额索赔时,就会承担总额非常大的损失,而且有可能根本无法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第三类,国际货运代理还可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围的大额索赔可能会使其蒙受巨大损失。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承担的法津责任进行投保。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有限责任投保,也可以选择完全责任投保。但有的国家的法院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有关责任的规定不予认定,所以,国际货运代理进行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

  在某些欧洲国家,一种被称为 SVS 和 AREX 的特种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体制被广泛采用。在这种体制下,对于超过确定范围以外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必须为客户提供“最高”保险,即向货物保险人支付一笔额外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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