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损坏货物却要客户开“报废证明”物流公司规定无效
2007/9/6 9:20:55 来源: 作者/编辑:1
进口货在托运过程中受损,索赔时却被要求出具“报废证明”。委托人认为,这是物流公司有意设置障碍。
7月13日,汉口的郑先生通过一家物流公司,从浙江兰溪托运12件空气过滤器到武汉,货物保价为2万元,运费为291元。当时,郑先生与物流公司约定,货到武汉后,他将运费付给该物流公司的武汉分公司。
7月底,郑先生支付运费后,到物流公司提货时,发现有2件空气过滤器受损。郑先生找对方索赔,但被告之,此货可按保价索赔,但必须提供货物“报废证明”,否则不予赔偿。这让郑先生犯难了:这些货品是从德国厂家进口的,哪里去搞什么报废证明呢?因协商未果,郑先生只好投诉到工商部门。
工商人员调查认为,保价商品在托运过程中损坏,物流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提出的“报废证明”系内部规定,对委托人没有约束力。
经协调,前日,物流公司按保价金额一次性赔偿郑先生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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