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近两万的包裹丢了 快递公司只肯赔一千
2015/12/29 14:44:28     来源:柯桥日报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这些天,市民彭女士很是郁闷,她通过快递从绍兴寄出的包裹莫名其妙地在湖南中转站丢失了,价值近2万元的货物不翼而飞。然而几经交涉,快递公司竟然只肯赔付1千元,着实让她不满。

  11月14日,彭女士让袍江的天天快递帮她寄一个包至湖南,快递工作人员上门取货时,她支付了200元快递费,然而几天过去了,湖南的朋友一直没收到她寄出的包裹。于是,彭女士到快递公司查询,工作人员一阵查找后,发现她的包在湖南中转站丢失了,但他们迟迟找不到具体的原因和线索。

  事情一度搁置下来,彭女士向快递公司提出了索赔的要求,然而双方几经沟通,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1千元,这让彭女士无法接受。“我的包裹里有衣服、化妆品、面膜等,价值近2万元。”彭女士说,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时没提醒她保价,如果当时给她提醒的话,她愿意保价,现在包丢了他们有责任向她作出赔偿。

  记者联系了当时为彭女士上门服务的快递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单子上有保价的相关提醒和说明,彭女士没仔细看,而且一般的客户都不会选择保价。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天天快递总部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称此案他们会转发相关处理科室,进一步核实处理。

  委托快递公司寄运的包裹丢了,快递公司该如何负责?作为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记者咨询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洪震亮。洪震亮介绍,我国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邮政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邮件丢失的损害赔偿规则,该条第一、二款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资费的三倍。结合本案,应当先看一下快递单的背面是否印着快递公司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是否有着损害赔偿的约定;再看一下快递单的正面是否有提醒寄件人保价的明确告知,该告知是否用黑体字加浓加黑,是否足以引起普通人的注意,如果没有,说明快递公司就报价的明确告知,是具有瑕疵的。但如果要突破47条第一、二款规定,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需要寄件人就自己的投寄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款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由寄件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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