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邮寄钻戒被弄丢 快递“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2014/1/17 13:42:49     来源:法制时报     作者/编辑:

 一枚上万元的钻石戒指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就此坐上被告席。一审法院以快递公司失职为由,判其承担70%赔偿责任。对此,快递公司拿出快递单上印有“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的条款,提起上诉。近日获悉,甘肃省高院最终维持原判,并认为快递业格式“霸王条款”无效。

     案情:邮寄钻石戒指哪想丢了

     胡彬(化名)居住在嘉峪关市,2012年8月,他从网上定制了一枚18K白金钻石戒指。收到戒指时,胡彬发现尺寸太大需要改动,在与商家协商好一系列修改方案后,10月12日,胡彬选定甘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峪关申通快递”),将戒指寄回深圳厂家。

     胡彬也算是个细心人,在对戒指进行包装后,他首先拍了照片。接下来,在与嘉峪关申通快递接件员沟通时,胡彬全程录音,明确告知快递员邮寄的是戒指,填写收件人姓名为杨某。其间,二人还谈到是否保价的问题。快递员计算后称“保价费差不多300多元,”但也同时告知胡彬“快递一般丢不了,丢失率为0.01%,如果丢失按原价赔偿”。胡彬想了想,没交保价费,只给了16元快递费。

     意外还是发生了,2012年10月17日,快件抵达深圳,但并非收件人杨某签收,而是他人代签。当杨打开包装时,发现外包装的纸盒上有一大洞,内包装的塑料袋上有一小洞,盒子及戒指已不存在。更令人不解的是,在收件时,杨某并没有明确授权由他人代收。

     钻石戒指不翼而飞,胡彬将嘉峪关申通快递告上法庭。

     终审:“霸王条款”无效 维持原判

     该案的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在没有收件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投递物品交由第三人签收,造成丢失,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胡彬在投递贵重物品(价值13546元)时,明知有保价的相关规定而心存侥幸未保价,亦存在过错,对戒指的丢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审判决:被告申通快递嘉峪关分公司赔偿原告胡彬戒指丢失损失原价值13546元的70%,即9482.2元,

     对此判决,嘉峪关申通快递并不买账,上诉状中除了推定“不拒收就证明快递完好无损外”,还强调在寄件时,快递公司与胡彬签订了一份《快递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第四条保价条款中约定,“选择不保价服务品种的,如交寄快件物品毁损灭失,按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赔偿”。因此,快递公司即使有责任,承担的赔偿也不应超过快递费用的5倍。

     省高院认为,快递公司关于“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托寄物运费的5倍”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本案中,如执行上述格式条款,按照16元快递费的5倍赔偿即80元,与胡彬遭受的实际损失13546元差额巨大,属于无效条款。据此,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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