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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的通知
2016/5/10 16:45:24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浙工商消〔2016〕10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补齐电动自行车管理短板当好东道主办好G20》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依法履职,为G20杭州峰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现就工商部门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促销售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各地要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抽检。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管制度。各地要将电动自行车纳入2016年流通领域重要抽检任务。省局近期将组织对杭州、宁波、温州、台州、嘉兴五个地区的电动自行车开展一次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其他地区也要立即着手对本辖区范围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力度。要加大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对经营者的抽检不合格情况以及行政处罚情况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要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在开展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工商局联系人:消保分局马丹,电话:0571-88392392。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印发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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