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增强政策取向一致性,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制定以下政策。
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集中力量抓好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一)发挥省重大建设项目带动支撑作用。实施“一办法一库一计划”,落实《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迭代省重大项目库,推进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支持省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能快则快、要素保障应保尽保。迭代投资“赛马”激励机制,推动激励措施充分快速兑现。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省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295.22亿元。其中,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域资金8.79亿元,科技创新强基领域资金16亿元,综合交通强省领域资金115.18亿元,清洁能源保供领域资金1.6亿元,水网安澜提升领域资金58.37亿元,城镇有机更新领域资金15.16亿元,农业农村优先领域资金15.27亿元,文化旅游融合领域资金3.35亿元,民生设施等其他领域资金61.5亿元。
(三)向上争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力争全省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1600亿元左右。
(四)加强用地用林用海要素保障。2024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35万亩,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5万亩。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5万亩,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立省重大建设项目林地要素保障机制,对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边占边补”。2024年,全省保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10万亩,省级统筹保障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3万亩;保障项目用海2.5万亩。
(五)强化用能要素保障。2024年,保障新上重大项目用能2000万吨标准煤以上,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清单,确保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70%,支持省重大建设项目用能应保尽保。加快推动传统产业集聚提升,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腾出存量用能空间500万吨标准煤以上。推动全省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力争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3300亿千瓦时左右,中长期交易电量占比不低于95%,推动工商业电价在原有基础上稳中有降。促成企业绿电交易达到60亿千瓦时以上。
(六)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民营经济32条”,执行好要素保障“3个70%”、招投标“七个不准”等政策。围绕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3张项目清单,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制定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细则,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
(七)加力推进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等5个领域补短板。支持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教育服务高质量供给、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质医疗服务供给、养老服务供给等5个领域补短板,精准谋划实施一批高质量项目,全力争取国家支持,确保走在全国前列。
二、科技创新政策(由省科技厅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在推进高等教育发展、开展有组织科研、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引育高层次科技人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2024年,全省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7%以上。
(八)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省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159.16亿元。其中,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资金108.48亿元,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资金30.68亿元,人才支撑资金20亿元。
(九)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双一流196工程”,支持浙江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支持省属高校建设高水平大学,加快构建一流学科建设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实行“预聘—长聘”制。支持实施普通高校基础设施提质工程,进一步改善高校办学条件。
(十)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原创性、引领性重大科技攻关,单个项目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经费,对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省和各地联动的省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联动支持。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的,可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推荐限额。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三级联动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经费。
(十一)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制定省属重点制造与创新类企业“一企一策”科技创新任务书,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重大科技创新投入,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时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加回比例可逐步提高至200%。
(十二)提升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质效。支持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打造创新策源地,牵引带动省内各类科创走廊提高创新强度和质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省属科研院所同等待遇。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实验室体系和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设,与省实验室、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平台,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推进研究型医院和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上,按照规定享受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同等政策。
(十三)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向企业开放。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当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支持专利获权提速,建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能力倍增计划,2024年全省专利快速预审提速率达到21%。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打通专利转化关键堵点,推动专利产业化。深化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模式,建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失败后的风险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
(十四)引进培育高水平创新型人才。探索省引才计划适当放宽企业人才年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开展人才计划自主评审。省培养计划领军人才从事工程相关工作的,可按照程序认定为省卓越工程师培育支持对象。支持企业面向创新大国和制造业强国引进海外工程师,省级财政对所在地区予以补助。开展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等流动机制试点,深化科技特派团试点,推动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走进企业。
(十五)增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组建国资创新基金、科创母基金、“专精特新”母基金,支持具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科技创新项目。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和“浙科贷”等政策工具支持,对科技企业给予专项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优惠等政策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担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为科技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支持。支持杭州市和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推进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等试点。2024年,力争科技服务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专精特新”板入板企业累计达到500家。
(十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企业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产品或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份额要求。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落实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省属企业在符合有关采购规定情况下,可参照执行。
(十七)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的企业,鼓励各地优先安排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并纳入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清单。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按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的70%执行。
三、“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由省经信厅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建立产业链“链长+链主”制,加快打造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智能物联、现代纺织与服装等4个万亿级和集成电路、高端新材料、智能光伏、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等4个五千亿级产业集群,积极争创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2024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左右,“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突破9万亿元。
(十八)统筹集成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聚焦新型工业化和先进制造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177.2亿元。其中,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资金82.14亿元,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资金18亿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资金9.23亿元,先进制造业平台建设资金10亿元,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与推广应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优化及人才培育等其他资金57.83亿元。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前提下,各地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优先保障“415X”先进制造业培育工程。
(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争取我省企业和项目纳入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单,落实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减免、进口关税减免、新购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引导大中型企业建设省级未来工厂,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十)发挥“4+1”专项基金撬动作用。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完成专项基金组建和运行机制建设,制定尽职免责细则,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带动社会资本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推动已组建基金加快项目投资,确保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达到70%以上。
(二十一)持续加强制造业金融支持。2024年,力争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4000亿元左右,新增上市公司50家。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
(二十二)强化工业用地供应服务保障。2024年,全省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特别重大和引领性产业项目可提前预支用地奖励指标。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推进低效工业用地整治,2024年完成低效工业用地整治4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0万亩。深化“空间换地”,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建筑系数达到4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容积率提高至2.0以上。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十三)支持推进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和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布局建设未来技术科学装置和未来产业研究院,在土地、能耗等要素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围绕未来网络等9个快速成长和量子信息等6个潜力巨大的未来产业,鼓励多方向、多路径开展不确定性未来技术预研,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
(二十四)支持数字经济创新提质发展。深化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在土地、能耗、算力等要素方面支持数字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和数字楼宇。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围绕智能制造、新型消费、高水平科研活动、智慧城市等领域,打造数字化应用场景100个。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杭州市、宁波市开展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持续推进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试点。2024年,新增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50家,未来工厂2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覆盖率达到85%。积极争取数据知识产权国家试点,大力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运用。2024年,新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5000件以上,实现数据价值30亿元以上。实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计划,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化建设和产品服务创新。认定新一批省级数字贸易示范区。
(二十五)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强化“链主”企业引领,做大做强“雄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群体,努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世界一流企业。完善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机制,原则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推广目录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企业不列入D类企业。落实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若干政策,鼓励各地优化完善对制造业行业A类、B类企业的财政奖补政策。强化产业园区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项目和优质企业向园区集中。建设个体工商户省域公共品牌和公共服务平台,深化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十六)强化制造业人才支撑。支持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向“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人才入选比例不低于60%。制定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将符合条件的卓越工程师、工业设计大奖赛事获奖创新人才分级分类纳入省级重点人才目录,享受与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同等待遇。授予省级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和特色产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初、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重点在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培育领军企业、发展信息服务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6%左右。
(二十七)落实财政资金保障。聚焦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省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82.74亿元。其中,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资金46亿元,促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1.81亿元,文化产业和旅游发展资金2.93亿元,人才培养引进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20.13亿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资金5.87亿元,城市消费能级提升等资金6亿元。
(二十八)支持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支持杭州市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支持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对首次入选的给予180万元补助经费,优先推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2024年,力争新培育高能级创新发展区10个左右,对营收规模、综合评价等居前的给予500万元补助经费。
(二十九)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2024年,新增服务业领军企业200家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60家。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纳入“雄鹰行动”培育库,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实施服务业领军企业成长计划,支持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支持参与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和推广。
(三十)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符合条件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可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信息服务业企业基于自主开发软件产品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支持平台企业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未来场景创新、标准体系创新。
(三十一)推动工业设计产业提升发展。培育建设省级工业设计中心50家,支持建设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推动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提升发展,遴选一批工业设计与人工智能、3D打印技术、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技术融合发展的优秀创新案例,打造全国工业设计高地。
(三十二)推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加大对文化产业项目支持力度。遴选认定一批龙头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文化和旅游梯度培育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省级文化创意街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上述被认定对象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杭州)、浙江数字文化国际合作区等国家级文化产业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浙江文化数字化协同实验室,分批建设数字文化创新基地20个。支持大视听产业发展,培育视听产业基地10个。支持民营文化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路子,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有序参与对接资本市场。
(三十三)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打造文化旅游消费品牌,建设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5A级景区,培育千万级核心大景区。对省级以上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不超过5%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创新旅游项目用地管制方式,确有需要的允许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按照规定予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四)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统筹用好省级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对获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单位(项目)、在省内注册且代表我省参加全国顶级职业体育联赛(足球为甲级联赛以上)的俱乐部、列入省重点培育品牌体育赛事名录库的品牌赛事等,根据效益评估等给予一定支持。
五、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政策(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工程,全面落实一流强港改革,加快推进交通强省重大项目建设,构建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2024年,完成综合交通投资3400亿元以上,力争宁波舟山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3700万标箱。
(三十五)增强财政要素保障能力。省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166.73亿元,重点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世界一流强港、国际航空枢纽等建设。其中,省交通集团铁路项目资本金25.5亿元,高速公路建设资金5亿元,普通公路领域资金102.14亿元,沿海及内河航道建设资金9.83亿元,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20亿元,义新欧班列提质扩容资金2.7亿元,省机场集团和新开国际航线培育资金1.56亿元。
(三十六)加快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加大对纳入省级规划的沿海公共航道锚地项目建设的省级补助力度。制定对宁波舟山港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无水港和海外物流节点布局、国际班轮航线和外贸滚装航线开拓等方面支持政策。延续优化经嘉兴港至宁波舟山港的海河联运补贴政策。设立一流强港建设发展基金。
(三十七)强化港地协同要素保障。支持强港建设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定额等指标。单独选址的省重要集装箱码头项目,支持优先纳入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省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照规定比例给予保障。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条件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业类项目,优先支持并享受相关用地支持政策。
(三十八)加快构建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建设。支持国际航空运输发展,2024年新开国际航空航线5条以上。开展“四港联动”试点,提能升级“四港”云平台,建设辐射全国、链接全球的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
(三十九)降低交通运输成本。继续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六五折优惠、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实施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政策。
(四十)稳步推进交通惠民。推进“四好农村路”2.0版,2024年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000公里以上,实现乡镇通三级以上公路比例达到90%。支持农村“客货邮”融合,开通城乡“客货邮”融合线路50条,新增综合性服务站点220个,畅通“工业品下行、农产品上行”双向通道。新建“司机之家”站点13个,安排“司机之家”专项资金393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
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省商务厅牵头实施)
把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持续打好外贸“稳拓调”组合拳,大力引进高质量外资,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2024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5%左右,出口占全国份额保持基本稳定;实际使用外资200亿美元以上,其中制造业外资占比超过29%。
(四十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聚焦促进消费提质扩容以及稳外贸扩外资,省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26.36亿元。其中,消费提质扩容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等促消费领域资金3.91亿元,多层次多领域扩大开放领域资金15.52亿元,吸引和利用外资及外资研发中心激励领域资金6.93亿元。
(四十二)改善传统消费。落实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等政策。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峰谷时段优化等电价政策,2024年新增公共充电桩20000个以上。以“浙里来消费”为主线,组织促消费活动2000场以上。支持深化“味美浙江”餐饮品牌建设,举办餐饮消费欢乐季活动200场以上。培育壮大商贸业经营主体,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培育精品国潮国货消费。支持商品市场改造提升,建设三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350家。
(四十三)打造消费新场景。2024年,支持打造高品质消费集聚区15个以上,推进首店首发经济和消费地标建设。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具等产品,提升家居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支持“夜经济”发展,认定省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10个左右。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直播电商提质升级,累计打造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2000家。持续放大“后亚运”效应,引进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发展露营等休闲体育消费。
(四十四)打好外贸“稳拓调”组合拳。深入推进“千团万企拓市场增订单”行动,进一步加大展会政策支持力度,2024年支持重点展会100场以上,组织不少于1000个团组、10000家次企业赴境外拓市场。开展不少于9个县(市、区)国际营销体系试点,支持企业设立批发中心、售后维修等网点项目不少于20个。强化工贸联动支持,组织开展“十链百场万企”系列对接活动。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60%的补助经费,原则上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对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产品技术等给予贴息支持。支持政策性银行安排800亿元稳外贸专项融资额度,带动商业银行持续加大外贸信贷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外贸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结售汇总额8%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担保保函额度可循环使用。
(四十五)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在跨境电子商务自主品牌、独立站培育及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2024年,支持培育省级海外仓10个以上。支持引进有国际化办会经验的中介机构、世界展会头部企业、国际行业协会组织。认定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企业开展绿色贸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绿色贸易先行先试。
(四十六)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用好2023—2025年每年5.5亿元省级外资招引激励资金,进一步拓展外资招引新渠道,2024年争取落地1亿美元以上外资项目20个左右。鼓励各地制定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措施,形成省市县三级叠加效应。深化“投资浙里”全球大招商活动。支持在我省设立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
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省域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差持续下降,95%的行政村实现集体经济总收入30万元且经营性收入15万元以上。
(四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聚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增强城镇集聚辐射功能,省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287.5亿元。其中,农业稳产保供资金17.96亿元,农业绿色安全保障资金13.1亿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0.52亿元,农业“双强”资金11.06亿元,乡村建设和治理资金80.36亿元,促进农民共同富裕资金25.85亿元,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5亿元,区域协调专项激励补助资金21亿元,绿色转化财政专项激励资金18亿元,综合性扶持政策和政策性信贷担保等其他资金54.65亿元。
(四十八)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落实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财政贴息政策。推进规模养殖场资产整场抵押融资试点扩面。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性项目申报省产业基金。开办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93%的补贴。2024年,推动“农户家庭资产负债表融资模式”建档覆盖面超过60%、授信户数稳步提高,山区海岛县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推动担保助力“一县一业”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
(四十九)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综合整治。2024年,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实现耕地垦造和功能恢复6万亩。支持各地加快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完成“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50万亩。完成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00个。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成现有涉农政策,优化耕地、林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功能区等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新增“多田套合”面积50万亩。
(五十)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2024年,各级财政支持建设高标准农田78万亩以上,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储备区19万亩。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等常态化补贴政策,省级财政对全年稻麦油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种植50亩以上的规模化主体(含制繁种),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直接补贴。落实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机制。保持稻谷最低收购价高于国家最低收购价。实施产粮大县综合奖励政策。
(五十一)建设美丽乡村。支持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每条示范带省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10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实施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项目,加快推进未来乡村建设。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支持实施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工程,探索建立分类精准补助机制,重点对“26+3”及海岛县新建、改建单村水站给予绩效补助。适度超前建设农村电网,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支持新建农村充电桩10000个以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利用25度以上的可恢复地类等,实施“共富光伏农业提升工程”。
(五十二)支持科技强农、机械强农。省级财政统筹整合现有资金,加大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专项支持力度,新增农业科技重大成果20项以上。省市县三级联动派遣科技特派员5000人次以上,对省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给予一定补助,统筹省级科技专项经费,适当提高科技特派员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标准。支持建设种业振兴基地(平台),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经费。对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实行星级管理和分类补助,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经费。
(五十三)壮大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实施省级乡村土特产精品培育工程,支持以县为单位提升土特产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成100条年产值超10亿元的土特产全产业链。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农艺农机融合试验)基地建设,对农业设施投入占比超30%且具有很强先进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经费。对符合条件的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五十四)深化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支持实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省试点,推进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加大“263共富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采购。支持实施乡村振兴综合试点项目,建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推动“一县一链”产业发展,单个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经费。
(五十五)促进县城承载能力全面提升。2024年,实施县城承载能力提升重大项目500个左右。省级财政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预算支出进一步向县城城镇化建设倾斜。推动政策性银行安排800亿元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和产业加快向县城集聚。
(五十六)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继续实行财政支持政策。特色小镇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通过省重大产业项目政策予以支持。符合条件的命名特色小镇,按照规定调整规划范围。
(五十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落实“省级共性+市县个性”积分制度。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五十八)大力推进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新时代山海协作工程,推动山区海岛县与经济强县、国资国企、社会力量建立“1+1+1”结对合作关系。加快推进山海协作产业、科创、消薄三类“飞地”建设。深化落实“一县一策”,指导山区县研究制定“一县一方案”。建立山区海岛县动态调整机制。深化新时代新型帮共体建设,优化帮扶联系机制,推进人才、资源、政策向山区海岛县倾斜下沉。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2024年,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三分之二用于民生领域。
(五十九)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聚焦办好十方面民生实事,省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317.25亿元。其中,促进高校高质量发展资金84.89亿元,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资金41.4亿元,各类学生资助资金14.58亿元,就业、高技能人才资金8.16亿元,医疗、卫生资金55.25亿元,养老保障资金56.47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资金5亿元,困难群众、残疾人、优抚对象、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帮扶救助资金51.5亿元。
(六十)支持推进“劳有所得”。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社保助企纾困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多渠道支持稳岗扩岗。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增强用工单位及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保积极性。稳步实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六十一)支持推进“幼有善育”。完善普惠托育政策保障机制,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普惠托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家庭提供育儿津贴,指导各地完善支持生育配套措施。将脑瘫等出生缺陷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六十二)支持推进“学有优教”。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全面建设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2024年通过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省级评估的县比例达到80%,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省级评估的县比例达到50%,持有居住证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达到90%以上。
(六十三)支持推进“病有良医”。持续推进“医学高峰”建设,支持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及高水平县级医院建设。制定专科医院发展指导意见和卫生健康高层次人才“引育留用评”政策。深化医疗卫生“山海”提升工程和中医药“百科帮扶”项目。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发展。启动“万名基层医生进修”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发展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全省医保参保人员一地签约、全省共享基层门诊签约报销比例。开展同质同标的参保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2024年累计完成健康体检1000万人以上。
(六十四)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坚持“房住不炒”,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稳慎有序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4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450个、4200栋,支持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
(六十五)支持推进“老有康养”。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制度。2024年,为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接种流感疫苗,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8000张,助餐服务城乡社区覆盖率达到75%以上,康养联合体乡镇(街道)覆盖率达到70%以上,长期护理保险投保人数达到2000万人。
(六十六)支持推进“弱有众扶”。推进实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将社会帮扶对象扩大到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培育壮大慈善主体力量,2024年新增慈善组织100家,慈善信托规模扩大1亿元。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以上,康复救助孤独症儿童5000人。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增量动态清零、存量逐年减少。
上述8个领域政策省级财政2024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1023.6亿元。各领域政策省级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制定深化细化的配套政策文件,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强化政策协同,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承接落实方案,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4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