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无缘涉足“信件国内快递”
2009/4/28 15:14:06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编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法》。其中有关“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给敦豪、TNT、UPS和联邦快递等在内的四大外资快递巨头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同时,“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等条款,也使得四大外资快递巨头受到更多约束。
[全国人大]与入世承诺一致,未设新壁垒
“这次只是坚持了我们加入WTO的承诺,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面对这一可能震动外资快递公司的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做了如上解释。
何永坚指出,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对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是对外开放快递服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何永坚说,依据我国1986年制定的《邮政法》及国务院1995年6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渝次表示,修改前的邮政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信件寄递业务是由邮政企业专营,我国在加入WTO的时候只承诺开放快递服务,并没有开放信件寄递业务。
何永坚则补充说,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的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我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国际巨头]很遗憾但仍将依法经营
“刚刚通过的《邮政法》将‘外商’排除在部分国内市场之外,亚太速递商论坛对此表示遗憾。”在亚洲地区代表外资“四大巨头”观点的亚洲速递协会昨天这样表示。
亚洲速递协会认为这一规定令中国企业和消费者无法充分享受外资快递公司的服务。这将削弱外资企业在更广泛的快递市场上与内资企业竞争时应有的竞争力。
但亚洲速递协会及成员将尊重这一新颁布的《邮政法》,并配合国家邮政局的工作,依法经营。
[民营快递]是利好但需时间验证
“这可以让我们在信件快递领域内跑得更快一些。”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武先生很是欢迎这一利好消息,他说,“四大”进入中国以来,在包裹、重物等快递领域抢了他们不少客源,新出台的《邮政法》令他们可以趁机做大做强,一口气赶上落下的那部分。武先生还称,等待时机成熟时,圆通最好能冲出国门走向世界,与“四大巨头”在国际市场上一决高下。
与武先生的乐观态度不同,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市场部一位工作人员态度较为保守。该工作人员表示,新修订的《邮政法》可能会对民营快递公司有所影响,但现在一时间还不一定能体现出来。
[业内人士]业界争论两大焦点
《邮政法》这一新规,使“信件”的界定问题成为中外资快递公司争议的焦点。
邵钟林称,对于“信件”的界定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986年的《邮政法》附则中,将信件定义为信函和明信片。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提出“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而新修订的《邮政法》则在附则中将信件定义为“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对于另一个争议热点“邮政专营范围”,邵钟林表示,究竟用重量还是用重量加资费的标准来界定,有待新的配套法规出台才能知晓。
挂号信失损将赔三倍资费
新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做了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新邮政法规定的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件内短少。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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