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使用智能箱 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2016/7/27 11:13:04     来源:凤凰网     作者/编辑:浙江物流网
《南京市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规定,快递员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包裹,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如果快件投了两次还是无人查收,第三次收件人可能要额外付费。
  据悉,该条例此前已经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有望经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后尽快实施。
  市民反映家里有人快递却不送上门
  此前,金陵晚报曾报道,一位准妈妈发帖“吐槽”:自己在没有接到任何电话通知的情况下,就被短信告知快递放在代收点。而当时下着大雨,她身怀九个月身孕,根本不方便去代收点取快递。
  这样的经历并不是个例。“这两周里不下4次了,不论哪家公司的快递员都不通知我去取件,我是收到快件箱的短信才知道包裹到了。协议不是写明快递员一定要事前和收件人沟通确认的吗?”住在建邺区的李女士气愤地说,“原本小区出现智能快件箱是一件好事,是既方便业主又方便快递员,但现在感觉只方便了快递员。”
  条例规定使用智能箱需收件人同意
  对此,《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提供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
  还有一种不能通过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进行投递,那就是“快递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件”。
  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视为一次投递。需要注意的是,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还有这些规定
  寄快递要主动出示身份证件
  《条例》规定,寄件人交寄邮件、快件时,要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寄物品,配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验视。同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核对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所填写的寄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等身份信息和证件信息。寄件人填写的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相符的,不予收寄。
  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拣快件
  此前快递公司暴力分拣包裹的视频频频曝光,引发了对于快件运输过程监管的热议。《条例》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履行6项安全管理职责,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案件,其中包括在邮件、快件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并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分拣、转运、仓储等重点场所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等。如果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安装安全监控设备或者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露天堆放和分拣,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方式提供快件跟踪查询服务,快件跟踪查询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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