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中国出口企业要迈多少坎
2007/2/8 11:20:24     来源:     作者/编辑:
“2007年1月16日,欧盟颁布的关于邻苯二酸盐的新指导标准即将开始执行。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应对,深圳对欧盟的玩具、服装等儿童用品出口将面临严峻考验。”近期深圳玩具行业协会提醒企业,加大绿色玩具创新势在必行,尤其是一些龙头企业,要率先转变出口产品结构,加快高附加值玩具的出口。

  据了解,此次欧盟新标准不仅将取代目前欧盟各成员国对邻苯二酸盐所实施的不同标准,而且还将取代欧盟以前所实施的临时措施。根据新标准要求,在所有儿童玩具和服装及其他物品所使用的PVC材料中,将限制使用DEH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B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相应的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和DNO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也将被限用。这6种成分的含量均不得超过0.1%。限制使用上述6种成分所涉及的产品不仅包括36个月以下儿童玩具、服装和护理品,还包括其他年龄段儿童使用的可能会被放进口中的所有物品。而且,该项新的指导标准明确包括所有用于涉及儿童身体的任何一种产品,如睡眠、娱乐、穿着、保健、饮食等使用的物品,而且这些物品所含成分的评估标准将延续4年,即到2010年1月16日,欧盟委员会将对所积累的科学数据进行分析和测定,以便制定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欧盟指导标准。

  欧盟该安全标准的实施无疑将给我国儿童用品的出口增添新的要求。对深圳来说,影响最大的首先是玩具行业。据了解,全球玩具7成产自中国,而深圳的玩具生产企业达1200多家,是中国重要的玩具出口基地。

  专家表示,安全和环保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玩具出口的重要因素。我国玩具出口企业要有效地跨越欧盟的技术壁垒,首先要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利用国际标准研发安全和环保替代产品,生产出高附加值的玩具,并树立品牌意识。其次要加强对国际最新玩具法规和标准信息的了解,关注欧美新版指令的动态信息,及时调整产品生产及出口策略,多元化开拓出口市场,降低玩具企业出口风险。同时,企业要加强自检体系建设,重视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出口目的地国家的技术法规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输欧日用陶瓷门槛加高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委会第2005/31/EC号指令,对第84/500/EEC号指令《关于与食品接触的瓷器制品的性能标准与合格声明》进行了修订。

  指令指出,从2006年5月20日起,允许符合该指令的瓷器制品使用和进行贸易;从2007年5月20日起,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瓷器制品将禁止生产和进口。新指令增补了在欧盟内生产和销售的可能与食品接触的瓷器制品必须附有由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的书面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瓷器最终制品生产厂家和欧盟进口商的身份和地址;瓷器制品的特性;声明的日期;声明瓷器制品符合本指令和欧委会1935/2004号法规的相关要求。经分析检测,铅和镉溶出量符合要求的瓷器制品应标示分析结果、检测条件、实施检测的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新指令对仪器分析方法检出的铅和镉的限量标准由原来的分别为4.0mg/L、0.3mg/L修订为0.2mg/L、0.02mg/L,从而提高此类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

  我国是世界上陶瓷生产大国,陶瓷产量已连续8年位居世界第一。由于欧盟成员国的增多和欧盟1月1日正式取消对进口我国陶瓷产品配额的限制,2006年上半年,我国陶瓷对欧盟市场出口增幅较大,金额为4.42亿美元,增长56.38%,占全部陶瓷出口金额的19.95%,目前欧盟已成为我国陶瓷出口的第一大市场。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陶瓷制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尚未与国际标准接轨,现在国内陶瓷制品的质量将难以应对更为严格的欧盟技术壁垒。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今后做欧洲生意可能将使企业技术替代及检测费用大增,如果依然按过去的思路,低价抢市场,今年的生意肯定难以继续。

  REACH法规化工业重新洗牌在所难免

  2006年12月13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REACH法规,该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在欧盟全面实施。中国出口欧盟的化学原料及制品、化纤、橡胶、塑料、纺织、轻工、电子、汽车、家电、制药、涂料等均在受控之列。届时,我国每年数百亿欧元的输欧消费品、机电产品等将受到影响。业内人士估计,我国3万逾种化工产品,以及涉及使用化工产品的下游产品极有可能出口无门。

  “法规中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是注册一项,它提出了严格的时间期限。而我国许多出口产品往往缺乏相关数据,达不到该制度的基本注册要求。”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所谓注册,是指对现在广泛使用和新发明的化学品,只要是产量或一次进口量超过1吨的,其生产商或进口商均需向REACH中央数据库详细提交产品有关信息;对于1吨以上的新物质,新法规生效12个月后,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其商品投放市场之前必须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