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公司对物料的验收以及入库均依本办法作业。
第二条 待收料 物料管理收料人员於接到采购部门转来已核准的"采购单"时

按供应商、物料别及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存档

并於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利收料作业。
第三条 收料
(一)内购收料
1.材料进厂後

收料人员必须依"采购单"的内容

并核对供应商送来的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和送货单及发票并清查数量无误後

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於"请购单"

办理收料。
2.如发觉所送来的材料与"采购单"上所核准的内容不符时

应即时通知采购处理

并通知主管

原则上非"采购单"上所核准的材料不予接受

如采购部门要收下该等材料时

收料人员应告知主管

并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料状况

并会签采购部门。
(二)外购收料
1.材料进厂後

物料管理收料人员即会同检验单位依"装箱单"及"采购单"开柜(箱)核对材料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

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於"采购单"。
2.开柜(箱)後

如发觉所载的材料与"装箱单"或"采购单"所记载的内容不同时

通知办理进口人员及采购部门处理。
3.其发觉所装载的物料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等异常时

经初步计算损失将超过5000元以上者(含)

收料人员即时通知采购人员联络公证处前来公证或通知代理商前来处理

并尽可能维持异状态以利公证作业

如未超过5000元者

则依实际的数量办理收料

并於"采购单"上注明损失数量及情况。
4.对於由公证或代理商确认

物料管理收料人员开立"索赔处理单"呈主管核示後

送会计部门及采购部门督促办理。 第四条 材料待验 进厂待验的材料

必须於物品的外包装上贴材料标签并详细注明料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入厂日期

且与已检验者分开储存

并规划"待验区"以爲区分

收料後

收料人员应将每日所收料品汇总填入"进货日报表"以爲入帐清单的依据。
第五条 超交处理 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部分应予退回

但属买卖惯例

以重量或长度计算的材料

其超交量的3%(含)以下

由物料管理部门於收料时

在备栏注明超交数量

经请购部门主管(含科长)同意後

始得收料

并通知采购人员。
第六条 短交处理 交货数量未达订购数量时

以补足爲原则

但经请购部门主管(科长含)同意者

可免补交

短交如需补足时

物料管理部门应通知采购部门联络供应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