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2008/11/20 13:52:20     来源:考试大     作者/编辑: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培训教学成果的主要手段,是保证人才质量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严格本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保证本资格认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报名管理 

  第二条 凡符合报名要求的人员,可直接到当地考试中心报名参加认证考试。 

  第三条 考试中心在进行考试报名登记工作时,应按照《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考生资格材料严格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统一考试二十日前以书面报告(含考生总人数、考区分布、考务管理人员安排等)上报专委会。没有按要求上报的,一律不配送试卷。 



  第四条 考试中心根据考生区域分布情况负责安排考场,制作准考证,并于考试前十天将准考证发送到考生手中。 

  第五条 准考证上应有以下内容: 



  (1)姓名及性别;(2)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3)身份证号;(4)准考证号;(5)参加考试的等级类别;(6)考场编号;(7)考试时间与地点;(8)考生须知。 

  第六条 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考区、考场设置 

  第七条 考试中心应根据考试学员分布情况在考生集中的地区就近设置考区,并以地区名称命名。 



  第八条 考场应选择适宜成人教育的场所,具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 

  冬、夏两季的考场应具备空调设施和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 



  第九条 考试现场应在明显处书写“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区”。 

  第十条 在考区的门口应注明考试中心名称、考区名称,考区内考场应进行编号,并分别标注考场考生的起迄编号。 



  第十一条 考生单人就坐,相邻考生之间应有宽度不小于50公分的走道间隔。 

  第十二条 考试中心应在各考区设置专用的考务办公室、学员休息室、医务室并有明显标识,考场外应大幅张贴考试纪律,在考区与考试中心之间应设有指定的通讯方法和工具。 



第四章 考务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每次统一考试,考试中心应设主考人员一名,在各考区分别设置副主考一名,巡考人员若干名。 



  1、主考职责:负责考试方案制订,监督各考点考试情况,批复副主考现场处理意见,沟通与专委会关系。 

  2、副主考职责:分别负责各自考区内具体事务,处理报批突发事件处理意见,签收保存考场情况记录单。 



  3、巡考职责:监督监考人员工作质量,协助副主考解决考区突发性问题。 

  第十四条 每个考区设专门的医务人员1人并配备常用急救药物,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应在30-50人范围内,监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2人。 



  第十五条 考试中心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监考要求》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场规则》。 

第五章 阅卷与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部负责统一组织评卷工作。 

  第十七条 阅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全国统一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卷人员一律采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八条 评卷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如有违者,坚决查处,并视其情况,否决相关的认证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认证统计与查询 

  第十九条 试卷的登分工作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由培训部按照统一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登分工作结束后,培训部将认证合格人员详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在国家物流师公布,同时将结果通报各地考试中心。 



  第二十一条 各考试中心在收到认证结果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培训中心以及考生,以便考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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