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驾货车挤死 属工伤单位赔8万
2008/8/6 8:40:28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编辑:1
装货时货车滑动后溜,司机被自己驾驶的货车挤压致死,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劳动仲裁部门认定,虽司机负全责,但其供职的物流公司需按工伤进行赔偿。物流公司不满,将司机家属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近日硚口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司机所在公司支付其家属工伤待遇共计8.16 万元。
事发:货车后溜挤伤司机并致死
2006 年3 月,王某经人介绍到武汉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任司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 元。
2006 年11 月9 日下午5 时许,王某驾一辆厢式货车(该车在另一公司注册)到物流公司装货,准备往外地送货。在该公司门前停车装货时,王某没有将车停稳。货车滑动后溜将其挤压至墙体,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后,物流公司垫付7000 元相关费用。
认定:司机负全责属工伤
后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担全部责任。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之后,王某的妻子为其申请了工伤死亡鉴定以及劳动仲裁。
2007 年3 月22 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死亡。2007 年7 月,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物流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的妻子工伤待遇共计8.16 万元。
对于这个裁决,物流公司表示不服,向硚口区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的家属一并告上法庭。
物流公司:劳动仲裁显失公平
庭审中,物流公司辩称,王某死亡属于交通事故,应该属于交通事故相关法规调整,而且王某所驾驶的货车在另一公司注册,王某应该是另一公司的雇员,赔偿责任应该由另一公司来承担,物流公司没有责任。因此,物流公司认为,劳动仲裁作出的赔偿裁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
而王某的家属则认为,王某为物流公司开车,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王某有权利获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院:提出工伤死亡赔偿有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未同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其工作性质和职责,以及发放的工资主体等综合考虑,应认定为物流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王某在工作中死亡,已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其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赔偿有道理。关于物流公司要求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法院认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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