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出台船舶修造检验新规定
2004/9/28 9:43:41 来源: 作者/编辑:
日前,台州市船检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船舶修造检验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台州市现有船舶修造企业53家,造船能力达50万吨位以上,已初步形成以吸砂船、杂货船、集装箱船、危险品船为主体的四大船舶制造基地。船舶远销香港、广东、海南、山东、江苏、辽宁及省内各地,并逐渐出口到希腊、新加坡等国家。
但在另一方面,船舶修造业中,擅自扩建船厂、无图纸造船、先造后报、无证上岗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船检部门提出了船舶修造检验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明确规定:凡申请建造(初次)检验的船舶,必须由船厂向船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一套经船检机构批准的图纸和检验项目表;船厂必须有固定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数量与建造船舶吨位要相适应;严格按船检机构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如局部需要改动的,需经设计单位、船东和现场验船师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船检暂停检验;新建船舶板材必须提供船舶证书,1000总吨以上船舶、油船、散化船的型材和板材应进行预处理;船上主要产品均应具有船检机构检验的产品证书,伪造船用产品证书及其他欺诈行为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据了解,今后,船检机构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发现现场施工不规范、船厂厂检不到位和船厂(船东)有禁不止等违规情况的,将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船舶不予检验、船舶终止检验、船舶暂停检验、终止检验操作程序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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