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擅自截留货物 运输公司是否担责?
2007/1/24 9:12:05 来源:宁波新闻 作者/编辑:1
驾驶员擅自截留货物,销赃后挥霍一空,驾驶员所在的运输公司被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货物缺损的赔偿责任。近日,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无须对罪犯偷盗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员卸货时截留货物
某过氧化物有限公司委托宁波某化工运输公司从宁波镇海化工码头运输1051吨化工原料“异丙苯”到该公司,运输公司调度员朱某即安排雇员祝水富、祝太河执行这批运输任务。在运输过程中,祝水富、祝太河发现委托运输的公司卸货后不过磅,遂产生侵吞承运货物倒卖的恶念。祝水富、祝太河将“异丙苯”运抵该公司卸货时,乘收货员不备提前关闭槽车输出阀门,使收货员误以为货已经卸完,允许二人驾车离开。二人将车内未卸完的9.116吨 “异丙苯”运到他处销赃。近月祝太河、祝水富又采用同样的手段,先后二次窃得10.99吨“异丙苯”进行销赃,销赃得款后挥霍一空。上述“异丙苯”合计价值201364元。
驾驶员被判刑 运输公司成被告
祝太河、祝水富不久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祝太河、祝水富有期徒刑十五年。
过氧化物公司认为运输公司应对其雇员的行为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至法院要求宁波运输公司赔偿损失201364元。
法院判决运输公司无须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应认定当货物运抵原告公司并开始卸货时,货物的控制权就已经移给原告公司。祝太河、祝水富正是利用原告公司的管理漏洞,擅自偷关阀门,偷取了原告公司控制下的货物。祝太河、祝水富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因此祝太河、祝水富构成盗窃罪,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应认定运输公司已按约完成运输和交付这批“异丙苯”的义务,故运输公司对被罪犯偷盗的20.106吨“异丙苯”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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