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票纳税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2011/1/11 15:49:02 来源:浙江物流网 作者/编辑:
对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不同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国税发[2003]121号第三条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而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对于自开票纳税人,除了可以自己领购发票并自行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外,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除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他的为代开票纳税人,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机构代开,同时代征税款。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就全部收入纳税,不得减除分出合作方运费计税。(本文来源:现代物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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