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个近4000元的手机到深圳,却被快递公司遗失。市民苏先生向快递公司讨说法,却被告知手机是该公司的“违寄品”,即使丢了也不能赔偿。
市民苏先生投诉称,6月28日,他到越秀区德政中路全一快递公司递送一部价值3800元的手机到深圳。业务员告诉他手机是该公司的“违寄品”,不能办理快递。由于苏先生是该公司的熟客,协商后公司同意为他破例,但包裹上不能注明是手机。
次日,深圳朋友说没有收到手机。苏先生马上到快递公司询问,得知手机在递送过程中丢失了。苏先生要求公司赔偿,但由于此前包裹上没有写明快递的是“手机”,公司便以其拿不出证明为由否认接收了手机。其后当时经办人承认是“因内部问题导致手机遗失”,但只同意赔偿100元。苏先生很生气,寄送手机时,该公司并没有提示他要根据物品的价格买保险。
昨日,记者联系上全一快递公司,一负责人表示,手机不仅属于该公司的禁寄物品,在航空货运中也是禁寄物品。“就算过了我们这一关,也可能会被航空公司扣留。”他说,按照合同,寄递禁寄品造成的一切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就此案,记者咨询了广州市消委会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主任王月。她认为,快递公司的“违寄品”告知行为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条件,快递公司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其一,快递公司虽然告知了“手机是违寄品”,但最终还是为苏先生办理了快递业务。其二,手机并非危险品,不应该成快递的违寄品,这种约束只是该公司的个别行为,不属普遍现象。
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