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装营运车辆属违法行为
2005/10/11 9:11:59     来源:新华网     作者/编辑:
最近,浙江省天台县运管所在稽查当中,发现车辆擅自改装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违章车辆为了达到多载货的目的,有的加大轮胎,有的加厚钢板,有的加长车身,给运输安全留下了隐患。
    8月上旬,该所稽查四中队在104国道天台县白鹤路段就查获一辆性质比较严重的擅自改装的大货车。当时,这辆挂安徽牌照的半挂大货车正由合肥市开往福州市,长长的车厢引起了稽查队员的警惕。从该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技术数据可以发现,该车核定的车厢外廓长度为13米,宽度为2.5米,拦板高度为2.7米。但在检查过程中,除拦板高度不变外,该车的车厢外廓实际长度已被加长到19.15米,整整长了6米有余,宽度也被加到了2.87米。不但如此,该车还在车厢尾部的大梁位置上加装有长3米的滑轮可推拉车厢。司机交代说,安装了滑动车厢后,他就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决定车厢的长度。
    运管部门提醒广大车主和汽车维修业主:擅自改装车辆属于违法行为,有此违法行为的车主一定要及时将车辆恢复原貌,否则被查获后,将会受到严肃的处理;改装汽车的维修业主也将受到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经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同时还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违反条例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内容,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