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物品快递损坏怎么赔?
2009/9/25 10:16:27     来源:     作者/编辑:1
最近,扬州市民陈先生碰到一件麻烦事:1台“保价”为1000元的电脑显示器在速递途中损坏,速递公司以“只赔速递服务费3—5倍是行业惯例”为由,答应最多赔100元。陈对此不服,于8月28日将当地的一家速递公司告到法院。
  
    物品损坏——收件人拒收
  
    扬州市消协受法院委托,对陈先生诉某速递服务公司邮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庭前调解。陈先生在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时提供了3份证据:一是《快运特种详情单》,证明其于8月14日将电脑显示器交给速递公司,并“保价”1000元,向该公司缴纳“保险费”30元、“速递费”20元的事实;二是收件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收件人因电显示器损坏,拒收该物品的事实。
  
    行业惯例——寄件人不服
  
    被诉方速递公司在质证中,对原告方陈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表示认可,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产生了很大分歧。原告方坚持按“保价”1000元赔偿,而被告方速递公司则坚持按“速递费”20元的3—5倍赔偿,也就是说,速递公司最多赔偿陈亮100元。被告方速递公司一再强调:“这是行业惯例”。对此,陈亮表示不服。
  
    律师评说——应照价赔偿
  
    为陈亮诉讼提供法律援助的崔律师在本案调解中发表最后陈述意见时指出,《快运特种详情单》,实际上是一份服务合同。其一,速递公司在收取陈先生“保险费”、“速递费”后,有义务按时、安全将陈亮所交寄的物品送达收件人。收件人因电脑显示器损坏拒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且与速递公司的服务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速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二,速递公司对“保价”物品只按“速递费”3-5倍赔偿的“行业惯例”有悖法理,显失公平原则,应当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耐心调解——当事人言和
  
    经消协工作人员两个回合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特别是陈先生在索赔数额上作出很大让步。9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速递公司赔偿陈亮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协议当场得到履行后,双方当事人握手道别。
  
    特别提醒——邮寄有学问
  
    近年来,快递货运服务企业如雨后春笋,一方面给市民带来了方便,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快递公司不规范的操作,导致快递时物品丢失、损坏、掉包、短少等等,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烦恼和损失,有关快递服务的投诉呈上升的趋势。因此,扬州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递寄物品时,要注意以下四个细节问题,主动规避快递物品损坏或丢失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选好“牌子”。许多消费者为了方便,选择就近的一些小快递公司或电话预约快递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收件,并没有认真了解该快递公司信誉度如何,是否有营业执照等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应选择当地邮局或一些规模较大的、信誉度高的快递公司接受快递服务,最好到快递公司的经营地点办理手续,快递之前查看对方是否有营业执照;对上门接货的所谓快递公司要注意检查业务员的工作证件,防止物品被骗。
  
    看清“单子”。一些消费者不注意交寄邮件的细节,一旦出现纠纷时,很容易陷入难讨说法的境地。如张先生托寄两件价值5000元的工艺品,快递业务员帮他填写委托单中“价值”一栏只填了“1000元”,张先生当时没在意就签了名。货运途中物品被损坏,双方交涉多次,快递公司最终以张先生签字同意为由只赔偿委托单上填写的价值金额1000元。所以,递寄物品之前应要仔细查看委托单,尽量自己填写,确认填写全面、清晰,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件人地址、联系方式等;看清快递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对不合理的条款要坚决抵制,不要贪图方便、急于投寄而草率签字,造成无法追回的损失。
  
    分清“轻重”。如果贵重物品未申请保价寄递,一旦物品丢失或损坏,快递公司只同意按其公司《契约条款》之中的约定赔偿最高限额或者是快递费用的20倍,这样的赔偿对于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在快递比较贵重的物品时要选择保价服务。因为选择保价后,物品丢失或者损毁的,可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合理的赔偿。对易碎物品,包装时要用垫料保护好,并做好警示标记,避免运输和装卸中造成损坏。
  
    注明“验货”。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在物品出现遗失或损坏的情况下扯不清责任,消费者要在投递时注明“由收件人签收”。因为一些快递公司业务员为了争取时间,只把邮件交给门卫或者保安转交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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