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治理公路运输超限超载动真格
2004/6/25 9:26:25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编辑:
    自从5月11日国家七部委发布联合治超的实施方案以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通过大力宣传,在全社会掀起了一股治超的热潮。广大读者、司机、运输业主从不同角度对治超行动给予高度关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疑问。针对一些读者来信来电,笔者在咨询交通主管部门后在此作摘要回答。

 海宁读者王先生问:这次超限超载的整治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这次超限超载的整治是全社会、全方位的。就路面执法来说,超限超载整治的范围是全路网,当然作为执法工作也有一定的重点。本次治理的重点就是所有的省际道口、高速公路出入口和国省道干线公路重点路段。


 丽水读者郑先生问:超限运输车辆对我省的公路、桥梁破坏情况怎样?


 答:众所周知,超限运输众多危害中很重要一点就是对公路桥梁的破坏。根据《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和《公路水泥路面设计规范》进行理论计算,当车辆实际轴载质量超过标准轴载质量1倍时,车辆行驶沥青路面一次相当于标准车辆行驶256次;车辆行驶水泥路面1次相当于标准车辆行驶65536次,可见,超限运输车辆对路面的损坏是成几何级数增加的。研究结果和实践也表明,轴重的超限会使水泥路面的使用年限缩短60%~40%左右,沥青路面缩短50%~30%左右。一条使用年限为15年的高速公路,如经常进行超限运输,则一般只能使用8年左右。比如50省道龙丽线衢州段于1996年竣工,由于从衢州运往温州、丽水方向的建材、水泥车辆严重超限行驶,致使路面严重破损,迫使该段公路提前进行改造,经济损失约近千万元。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每年因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间接损失不可估量。


 宁波司机张先生问:在此次路面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将如何做到就地卸货?


 答: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路面执法工作中的重点工作就是卸载。早在2000年,省交通厅就提出“三自”方针,所谓“三自”方针,就是“自行卸货、自行保管、自行驳运”。四年来全省交通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在现场执法过程中,都是按照“三自”方针开展超限车辆卸载工作的。因此,在本次治超路面执法工作中,我们将在执法点配备卸载场地、专门人员、卸载设备,并继续执行“三自”方针,规劝超限车辆货主和驾驶员自行卸载,对于拒不自行卸货的,将予以强制卸载。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严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此外,各级交通部门应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则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义乌运输业主胡先生问:现在运价这么低,通行费却居高不下,我们不超载哪里有钱赚?


 答:超限超载运输产生的原因很多,错综复杂。比如车辆制造业、车辆改装业、公路运输市场等问题,但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市场。从运输市场看,运力、运量和运价是构成运输市场的主要因素。超限超载运输无异是增加了运力,一方面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运力增加,意味着运力的供给增加,导致运价下跌,全国各省的公路货运价格大多在国家的指导运价以下,由于超限超载运输无形中增加了运力,使运力过剩,车多货少,运输业户为保证运输利润,通过多拉快跑,抢吨位,抢里程,不惜损坏公路以追求运输效益,产生不合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形成超限超载(运力增加)→运价下跌→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在铁路、水路及公路运输方式中,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导致公路运力增加,公路货运价格下降,使原来通过水路或铁路运输的货物通过公路运输,使水路、铁路运输货运量减少,在水路、铁路运力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运量减少,导致运价下跌,造成各种运输方式内部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竞争加剧,畸形发展。现阶段的确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超限超载就没钱赚的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政府管理部门要进行专项治理超限超载的原因之一。从刚才的分析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现阶段的运价是远远低于正常运输市场运价的。早在1992年,省财政厅、物价局和交通厅曾制订过货运指导价格,但12年来这个指导价格从来没有到位过。可见目前的运价十分不合理,是畸形运输市场条件下的畸形运价。通过多部门的联合治理,这种状态将不会存在,运价将回归合理。通过这次专项整治,“不超限超载就赚不了钱”的现象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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